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210號
TNDV,106,消債更,210,2017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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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戴筠宸(原名:戴燕妮)
代 理 人 莊信泰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附件:
㈠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 書(紅色聯單)。
㈡依聲請人提出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所示,聲請人有一筆來源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之收入,漏未記載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請 補列該筆收入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後重行提出,並 說明該筆收入為何?目前是否仍領有該筆收入? ㈢聲請人主張扶養父親戴榮祥、母親吳秀梅,且扶養義務人共 2人部分,請提出聲請人之家族系統表,並釋明除聲請人外 ,其他兄弟姊妹現分別從事何職業?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兄 弟姊妹間如何分攤扶養費用?並提出相關證明。又聲請人之 母親吳秀梅尚未屆勞保退休年齡65歲,請釋明吳秀梅有何不 能工作,需受聲請人扶養之情形?
㈣聲請人主張任職於裕成水果店,請陳報雇主全名及連絡方式 (含地址及電話),並請說明係擔任何職務?自105年8月迄 今,每月薪資收入(須包含薪資、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 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各為若 干?及提出在職證明、薪資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轉帳存摺影



本)。
㈤聲請人自承每月支出房租7,000元部分,請提出房屋租賃契 約及繳付房租證明(如匯款單或房東之收付證明)。 ㈥請提出聲請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須補 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㈦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㈧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4年8月起至106年7月止)之 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 、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 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 ,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 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㈨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 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 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 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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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