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42號
債 務 人 張蕙絹
代 理 人 林泓帆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陸仟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業經本院審查完畢。茲審酌更生 程序期間,有若干必要費用支出,認有命債務人預納之必要 ,爰定期命債務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更生程序費用;及如主 文所示之期限不得聲請延長,又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本件 更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