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93年度,124號
KSHV,93,上,124,2005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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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124號
上訴人即附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江振村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複代理人  施一帆律師
      許淑清律師
      謝采倩律師
      張宗隆
被上訴人即 建忠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複代理人  余如惠律師
      楊譜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7 月14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金石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林健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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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忠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