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124號上訴人即附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江振村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複代理人 施一帆律師 許淑清律師 謝采倩律師 張宗隆被上訴人即 建忠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附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複代理人 余如惠律師 楊譜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7 月14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金石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林健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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