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俊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云琴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民國106年6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7,7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0,5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