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更㈠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①L○○○即馬茂諒
②P○○即馬茂諒之
③Q○○即馬茂諒之
④O○○即馬茂諒之
⑤R○○即馬茂諒之
樓
⑥J○○即馬茂諒之
⑦N○○即馬茂諒之
⑧M○○即馬茂諒之
上列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⑴黃正彥律師
⑵黃雅萍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①庚○○ 住台南縣白河鎮虎山里木屐寮13號
被上訴人即
視同上訴人②甲 ○ 住台南縣白河鎮虎山里木屐寮11號
③U○○ 住台中市○區○○路1775巷1-3號4樓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T○○ 住台中市○區○○路1775巷1-3號4樓
被上訴人即
視同上訴人④吳江存 住台南縣白河鎮虎山里木屐寮23之1號
⑤乙 ○ 住台南縣新營市東大52巷27號
⑥黃○○ 住彰化市○○路○段110巷7弄1之2號2
樓
⑦K○○ 住台北縣中和市○○街28號2樓
⑧I○○ 住台南縣白河鎮虎山里木屐寮1號
⑨辰○○ 住台北縣永和市○○街55巷5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癸○○ 住台北縣永和市○○街55巷5號
被上訴人即
視同上訴人⑩寅○○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116號2樓
⑪丑○○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56巷1弄3號之2
⑫宇○○ 住台南市○○路19巷32弄3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卯○○○ 住台南市○○路19巷32弄3號
被上訴人即
視同上訴人⑬午○○ 住台北市○○路135號4樓
⑭戊○○ 住台中縣和平鄉○○村○○路○段66號
之3
⑮A○○ 住台南縣白河鎮虎山里木屐寮1之12號
⑯c○○ 住高雄市○鎮區○○街162巷27號
⑰X○○○ 住台南縣新營市○○里○○路106巷16
號
⑱D○○○ 住台南市○○路○段141巷19號
⑲S○○○ 住台南縣新營市○○路○段43巷16號
⑳黃戌○○ 住台南市○○路41巷17弄1號
㉑壬○○ 住台南縣白河鎮○○里○○路76巷9號
㉒B○○○ 住高雄市○○區○○街48巷19號
㉓H○○○ 住台北市○○區○○路813之1號
㉔丁○○○ 住台南縣白河鎮○○里○○街45巷12弄
10號
㉕宙○○ 住台南縣白河鎮○○里○○街45巷12弄
10號
㉖玄○○ 住台南縣白河鎮○○里○○街45巷12弄
10號
㉗辛○○ 住台南縣白河鎮崁頭里崁子頭63之2號
㉘地○○ 住台南縣白河鎮秀祐里下秀祐6號
㉙a○○ 住台南縣東山鄉大客村大庄9號
㉚Z○○ 住台南縣東山鄉大客村大庄3號之2
㉛Y○○ 住台南縣東山鄉大客村大庄3號之2
㉜b○○ 住台南縣永康市○○路68巷34號
㉝E○○ 住台南縣後壁鄉福安村下寮128號
㉞F○○ 住台南縣後壁鄉頂安村頂寮92之13號
㉟G○○ 住嘉義縣太保市東勢寮70號之3
㊱W○○○ 住台南縣後壁鄉福安村下寮119之3號
㊲d○○○ 住台南縣新營市○○路32號
㊳V○○○ 住台南縣新營市○○路900號
㊴C○○ 住台南縣新營市○○路53巷6弄1之4號
㊵吳全財 住嘉義市○○街67巷28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子○○ 住嘉義市○○街67巷28號
被上訴人即
視同上訴人㊶丙○○ 住台中縣東勢鎮○○街111號
㊷申○○ 住台北市士林區○○○路○段154巷5號
3樓
㊸酉○○ 住台北市士林區○○○路○段154巷5號
3樓
㊹天○○ 住台南縣白河鎮虎山里木屐寮28之4號
㊺未○○(即吳金全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新興區○○○路8號
㊻己○○(即吳金全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南縣白河鎮木屐寮3之1號
㊼巳○○(即吳榮山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47巷1號3樓
㊽亥○○(⒊生-即吳榮山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47巷1號3樓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玉嬌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47巷1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88年5月2
8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九九號
)各自提起上訴,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93年度台
上字第418號),已於94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
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已終結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4年7
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7 日
民 事 第 五 庭
審判長法官 張 世 展
法官 吳 上 康
法官 蘇 清 恭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7 日
法院書記官 魏 芝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