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更(一)字第141號 A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卯○○
選任辯護人 劉烱意 律師
丁○○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
度訴字第四三三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四五二
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卯○○部分撤銷。
卯○○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卯○○、林彩容(已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五 年確定在案)係夫妻關係,二人自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一日 起,以卯○○之名義,陸續召集甲○○、戊○○、郭明雄、 午○○、己○○(會單上則寫為許良秋)、乙○○等會員參 加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各組民間互助會(各互助會起迄 時間、會員人數、每會金額,均如附表一、二、三所示), 皆採內標制,即各會員均於首會繳納新台幣(下同)一萬元 予會首,之後第二會起,由各會員以出標金高者為得標,各 活會會員須繳一萬元扣除標金後之款項予會首(死會及會首 則繳納一萬元);後因其夫婦二人經營之夜市生意不佳,急 需用錢,竟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行使偽造標單 之概括犯意,於各組互助會有效期間,利用各會員彼此未聯 繫之情況,共同連續於各組互助會之投開標日,在嘉義縣民 雄鄉山中村牛斗山十二-一號住處內,自八十六年三月一日 起,至八十八年九月二十日止,分別擅以附表一、二、三所 示各會之活會會員名義,在標單(未扣案)上偽造各該被冒 名會員之署名及標金之標息,用以表示該會員參與競標,足 以生損害於被冒標之會員及其他被詐取會款之活會會員,其 二人冒用會員名義得標後,乃分向各該組互助會之活會會員 佯稱係其二人冒標之會員得標(對被冒標者則稱係他人得標 ),而行使之,使各該期之活會會員及被冒標者,均陷於錯 誤,而分別交付扣除標息後之會款,如數繳交會款予被告夫 妻二人,足生損害於被冒標之會員及其他被詐收會款之活會 會員,迨至八十八年十月份卯○○夫妻宣告止會,該三組互
助會活會會員始知受騙,總計為卯○○夫妻詐得會款計四百 二十一萬零六百元(犯罪時間、冒標會員名義,冒標金額以 及詐欺所得金額如附表一、二、三所示)。
二、案經甲○○、乙○○、戊○○、己○○、辛○○、壬○○、 郭金票、丑○○、巳○○、午○○、庚○○、癸○○、洪哲 男、丙○○訴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 經當事人同意於審判程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 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 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 ,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詳如起訴書、原審及歷審判 決書所引之證據,詳如:(一)告訴人甲○○、乙○○、戊 ○○、己○○、辛○○之供述(二)告訴人壬○○、郭金票 、丑○○、巳○○、午○○之供述(三)告訴人子○○○、 寅○○○、丙○○之供述(四)同案被告林彩容之供述(五 )和解書(六)告訴人提出之互助會名單(七)被告提出之 互助會簿(八)告訴人提出之互助會單影本二件(九)被告 卯○○提出之互助會簿三本(十)被告簽認遭冒標及活會會 員明細表三紙(十一)卷附之本票影本等證據,被告及辯護 人均同意列入證據方法(見本院上更一卷第廿九、三0頁) ,是本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 當,自得採為證據,先行敍明。
乙、實體部分:
一、前揭犯罪事實,據被告卯○○於原審供承在上開住處開標時 有冒標,及標單均己丟棄等情事(見原審卷五一至五三頁、 第八一至八三頁)及其於本院前審、此次審理時亦坦白承認 (見本院前審卷第二三、二四頁、上更一卷第廿八頁、六三 、六四頁),並據同案被告林彩容於原審時供認在卷(見原 審卷五一至五三頁、第八一至八三頁),且經告訴人甲○○ 、乙○○、丙○○、己○○(會單上則寫為許良秋)、庚○ ○之妻子○○○、壬○○、癸○○、郭金票、丑○○、黃晢 男之妻寅○○○、午○○、巳○○等人於檢察官偵查時指訴 在卷(見他卷第十六至二十二)。
二、查被告於止會後,曾與活會(含被冒標者)達成和解(見他 卷第四至六頁),而告訴人所提出之會單因被告冒標時,對
各會員收款時所述由何人得標,固非完全一致,惟活會會員 (含被冒標者)於得知被告止會後,因前所繳交之會款難以 取回,必急於向被告取回,而被告亦願與活會會員達成和解 ,亦必屬活會為限等情,足見和解書所載之債權人姓名當必 為真實,可為審酌之依據。
三、又被告卯○○於本院前審審理時供稱:會單上所寫金額之利 息是實際標得金額,八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會一組中,伊冒 標許金源一會二千元等語(見本院前卷第四0頁);且經本 件告訴人提出之互助會名單及被告亦有提出之互助會簿上記 載 事項(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一五三八號偵查卷四至九 頁,原審卷二十三頁證件袋)。
四、按本件被告所召集之三組互助會之標單固均未扣案,業已丟 棄,為被告於原審時供陳在卷(見原審卷第八三頁),而被 告對於上開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互助會,由何人冒標,則 供稱不記得了等語(見原審卷第七0、七一、一四一頁); 另告訴人等於偵查中之指證,又均係被告止會後始知其之會 被冒標,對於冒標之時間、冒標之標息,亦未能供證明確。 是各互助會被告究竟係偽造何人標單冒標,及其行使標單詐 欺會員之會款究係若干?被告冒標時尚有多少活會會員,實 難明確計算。惟本院審酌前述被告之自白、上開告訴人等之 供證,及上開卷內全部證據資料,以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及 最保守之估算,整理該三組互助會之起訖時間、開標時間、 停標時間、會員人數、金額若干、冒標會員均如附表一、二 、三所示,被告共詐得金額四百二十一萬零六百元,此為被 告、被告之辯護人劉烱意律師、蒞庭公訴人、並告訴人午○ ○、己○○、乙○○等人,於本院中所不爭執(見本院上更 一卷第三0、三一頁)。是被告就該三組互助會共詐得金額 四百二十一萬零六百元,洵堪認定。
五、又民間互助會(合會)之法律關係,會首除其本人亦有參加 活會外,僅能收取首會之會款,以後各期開標後,會首只能 向各死會之會員收取會款交予得標之會員,被告竟冒用活會 會員之名義填載標單,參與競標,已足生損害於其所冒標之 會員,又於冒標得標後,向各活會會員收取會款,使各活會 會員及被冒標之人陷於錯誤,而交付會款,被告自有不法所 有之意圖及施用詐術使各該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甚 明。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六、按互助會之標單僅記載投標人姓名及投標金額,業據被告供 明在卷(見本院前審卷第四0頁),依民間互助會之習慣, 此乃表示某活會會員以多少利息標取會款之意思,係參與競 標互助會會款之用意證明,故本件互助會所使用之標單,應
以私文書論。被告擅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活會會員郭明雄、許 金源等三人、附表二所示之活會會員黃財茂、陳秀花等七人 、附表三所示之活會會員郭榮溪、甲○○等十五人(詳如附 表一、二、三所示)名義冒標互助會款,均足以生損害於被 冒標及其他活會之會員,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二十條第一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其冒用郭明雄等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人名義,以偽造 標單冒標騙取會款部分,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之詐欺罪,被告每次冒名投標,向在場參與投標之多位活會 會員,同時行使偽造標單,係基於單一犯意為之,僅係單純 之一罪。被告就上開犯行與同案被告林彩容,有犯意聯絡, 行為分担,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偽造活會會員等人署押之行 為係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 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亦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均不另論罪。其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 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亦復相同,皆顯係基於概 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各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 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係為達其詐 欺取財目的,故其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間,具有 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從一重按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另其各次冒標行為,而 同時使多數活會會員受騙,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 合犯。
七、原審予被告卯○○論罪科刑,雖非無見,惟查(一)被告於 八十六年七月二十日起會之該組互助會,係冒標十五會,原 判決認只冒標十一會,尚有未合。(二)每組互助會被冒標 人及冒標金額可從附卷之互助會單影本二件、互助會簿、被 告簽認遭冒標及活會會員明細表中計算得出,計金額四百二 十一萬零六百元,原審判決未詳加審酌,遽認冒標人及金額 不詳,亦有未洽。(三)被告並未冒標乙○○、黃世玲、己 ○○之互助會,詳如後述,原審判決認被告亦有以乙○○、 黃世玲、己○○之名義冒標互助會,亦有未合。查被告冒標 詐欺倒會後,業已與活會會員達成和解,有上開和解書可按 ,雖至目前為止,尚有會員仍未完全取得和解之金額,但亦 有活會會員己○○願意原諒被告(見本院上更一卷第三二四 頁),再審酌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目前又罹患口腔 癌,有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附設醫院九十四年五月四日成附醫 牙字第0940004062號函附卷可按(見本院上更一 卷第五0頁);是上訴人上訴意旨以原審量刑太重為由指摘 原判決不當,雖非全然無理由,且原判決既有可議之處,即
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卯○○部分撤銷改判 。爰審酌被告卯○○之智識程度,因生意經營不善週轉不靈 而蹈此犯行,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次數、金額,以及止會後 曾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承諾全數分期攤還被害人,曾清償 二百餘萬元,現罹患口腔癌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 示之刑,又被告犯罪後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之規定,業 經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施行,凡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 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均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 易科罰金,新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此 項修正,於被告並無不利,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 自應適用,爰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三佰元折算一日。至被告 冒標所用填載會員姓名及標金利息之會單均已丟棄滅失之情 ,已據被告陳明在卷,因此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八、公訴意旨略另以,被告對於附表所示第一之互助會,亦有以 會員乙○○、黃世玲己○○(會單上則寫為許良秋)之名義 偽造標單,冒標其互助會,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有刑法詐欺 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云云,卷查會員乙○○、己○○ 於偵查中僅供證:伊為活會會員等語(見他卷第十七頁), 而本件卷查內上開證據資料,並無該三人為被告冒標之證據 ,再參之會員己○○於本院時供述:被告沒有冒標伊的會款 ,黃世玲也沒有被冒標等語,會員乙○○亦供述:伊沒有被 冒標等語(見本院上更一卷第三一頁),公訴人就此部分又 未提出其他適合於證明被告此部分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並 說明其證據方法與待證事實之關係,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有 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被告此部分尚屬不能證明 犯罪,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裁判 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亦併此敍明。九、同案被告林彩容經原審判決後未上訴,業已確定,不另論列 ,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丶第二百十條丶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欽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蔡長林
法 官 田平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岳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 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丶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丶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丶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 │ 起 會 時 間 │活會人數│被冒標人│冒標金額 │備 註│
├────┼─────────┼────┼────┼─────┼───┤
│一 │85.12.1起會於88.10│三十三人│郭明雄 │(10,000 │標金2,│
│ │止會(內標)會員連│ │ │-2,000) │000元 │
│ │會首共三十六人 │ │ │×33= │。會期│
│ │ │ │ │264,000元 │86.3.1│
│ │ │ │ │ │ │
├────┼─────────┼────┼────┼─────┼───┤
│二 │同上 │十二人 │阿綢 │(10,000-│標金1,│
│ │ │ │ │1,550)×1│550元 │
│ │ │ │ │2=101,400│。會期│
│ │ │ │ │元 │87.12.│
│ │ │ │ │ │1 │
├────┼─────────┼────┼────┼─────┼───┤
│三 │同上 │三十二人│阿源 │(10,000-│標金2,│
│ │ │ │ │2,000)×3│000元 │
│ │ │ │ │2=256,000│。會期│
│ │ │ │ │元 │86.4.1│
└────┴─────────┴────┴────┴─────┴───┘
小計:264,000+101,400+256,000=621,400元 該會正常應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完會,惟於八十八年十月止會 ,故應剩二會未標,但尚有丑○○、黃世玲、郭明雄、阿綢 、許金源(阿源)五人活會會員,但會單上僅丑○○、黃世 玲二會為活會,乃冒標郭明雄、阿綢、許金源(阿源)三會 。
附表二:
┌────┬─────────┬────┬────┬─────┬───┐
│編號 │ 起 會 時 間 │活會人數│被冒標人│冒標金額 │備 註│
├────┼─────────┼────┼────┼─────┼───┤
│一 │86.3.5起會於88.10 │十二人 │黃茂宏 │(10,000 │標金2,│
│ │止會(內標)會員連│ │ │-2,700) │700元 │
│ │會首共三十六人,每│ │ │×12= │。會期│
│ │會金額一萬元 │ │ │87,600元 │88.3至│
│ │ │ │ │ │88.9 │
├────┼─────────┼────┼────┼─────┼───┤
│二 │86.3.5起會於88.10 │十二人 │?阿花 │(10,000 │標金1,│
│ │止會(內標)會員連│ │ │-1,700) │700元 │
│ │會首共三十六人 │ │ │×12= │。會期│
│ │ │ │ │99,600元 │88.3至│
│ │ │ │ │ │88.9 │
├────┼─────────┼────┼────┼─────┼───┤
│三 │86.3.5起會於88.10 │十二人 │巳○○ │(10,000 │標金1,│
│ │止會(內標)會員連│ │ │-1,900) │900元 │
│ │會首共三十六人 │ │ │×12= │。會期│
│ │ │ │ │97,200元 │88.3至│
│ │ │ │ │ │88.9 │
├────┼─────────┼────┼────┼─────┼───┤
│四 │86.3.5起會於88.10 │十二人 │林文乙 │(10,000 │標金1,│
│ │止會(內標)會員連│ │ │-1,750) │750元 │
│ │會首共三十六人 │ │ │×12= │。會期│
│ │ │ │ │99,000元 │88.3至│
│ │ │ │ │ │88.9 │
├────┼─────────┼────┼────┼─────┼───┤
│五 │86.3.5起會於88.10 │十二人 │庚○○ │(10,000 │標金1,│
│ │止會(內標)會員連│ │ │-1,750) │750元 │
│ │會首共三十六人 │ │ │×12= │。會期│
│ │ │ │ │99,000元 │88.3至│
│ │ │ │ │ │88.9 │
├────┼─────────┼────┼────┼─────┼───┤
│六 │86.3.5起會於88.10 │十二人 │鄭來好 │(10,000 │標金1,│
│ │止會(內標)會員連│ │ │-1,700) │700元 │
│ │會首共三十六人 │ │ │×12= │。會期│
│ │ │ │ │99,600元 │88.3至│
│ │ │ │ │ │88.9 │
├────┼─────────┼────┼────┼─────┼───┤
│七 │86.3.5起會於88.10 │十二人 │鄭文欽 │(10,000 │標金1,│
│ │止會(內標)會員連│ │ │-1,800) │800元 │
│ │會首共三十六人 │ │ │×12= │。會期│
│ │ │ │ │98,400元 │88.3至│
│ │ │ │ │ │88.9 │
└────┴─────────┴────┴────┴─────┴───┘
小計:
87,600+99,600+97,200+99,000+99,000+99,600+98,400= 680,400
該會正常應於八十九年二月完會,惟於八十八年十月止會, 應剩五會未標,但尚有黃茂弘(即丑○○)二會、許良秋( 收)、郭明雄、陳秀花(阿花)、巳○○、林文乙、庚○○ 、鄭來好、鄭振(文)欽、丙○○(黑狗)、乙○○各一會 ,共十二人為活會,但會單上僅黃茂弘(即丑○○)、許良 秋(收)、郭明雄,丙○○(黑狗)、乙○○各一會,共五 會為活會,乃冒標黃茂弘(即丑○○)、陳秀花(阿花)、 巳○○、林文乙、庚○○、鄭來好、鄭振(文)欽七會。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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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起 會 時 間 │活會人數│被冒標人│冒標金額 │備 註│
├────┼─────────┼────┼────┼─────┼───┤
│一 │86.7.20起會於88.10│二十四人│西裝溪 │(10,000 │標金2,│
│ │ 止會(內標)會 │ │ │-2,100) │100元 │
│ │ 員連會首共三十 │ │ │×24= │。會期│
│ │ 六人,每會金額 │ │ │189,600 元│87.7至│
│ │ 一萬元 │ │ │ │88.9 │
├────┼─────────┼────┼────┼─────┼───┤
│二 │86.7.20起會於88.10│二十四人│西裝溪 │(10,000 │標金2,│
│ │ 止會(內標)會 │ │ │-2,300) │300元 │
│ │ 員連會首共三十 │ │ │×24= │。會期│
│ │ 六人,每會金額 │ │ │184,800 元│87.7至│
│ │ 一萬元 │ │ │ │8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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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86.7.20起會於88.10│二十四人│阿漂 │(10,000 │標金2,│
│ │ 止會(內標)會 │ │ │-2,500) │500元 │
│ │ 員連會首共三十 │ │ │×24= │。會期│
│ │ 六人,每會金額 │ │ │1,800,00 │87.7至│
│ │ 一萬元 │ │ │元 │8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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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86.7.20起會於88.10│二十四人│義俊 │(10,000 │標金2,│
│ │ 止會(內標)會 │ │ │-2,500) │500元 │
│ │ 員連會首共三十 │ │ │×24= │。會期│
│ │ 六人,每會金額 │ │ │180,000 元│87.7至│
│ │ 一萬元 │ │ │ │88.9 │
├────┼─────────┼────┼────┼─────┼───┤
│五 │86.7.20起會於88.10│二十四人│阿花 │(10,000 │標金2,│
│ │ 止會(內標)會 │ │ │-2,500) │500元 │
│ │ 員連會首共三十 │ │ │×24= │。會期│
│ │ 六人,每會金額 │ │ │1,800,00 │87.7至│
│ │ 一萬元 │ │ │元 │88.9 │
├────┼─────────┼────┼────┼─────┼───┤
│六 │86.7.20起會於88.10│二十四人│阿花 │(10,000 │標金2,│
│ │ 止會(內標)會 │ │ │-2,600) │600元 │
│ │ 員連會首共三十 │ │ │×24= │。會期│
│ │ 六人,每會金額 │ │ │177,600元 │87.7至│
│ │ 一萬元 │ │ │ │88.9 │
├────┼─────────┼────┼────┼─────┼───┤
│七 │86.7.20起會於88.10│二十四人│店仔雄 │(10,000 │標金1,│
│ │ 止會(內標)會 │ │ │-1,700) │700元 │
│ │ 員連會首共三十 │ │ │×24= │。會期│
│ │ 六人,每會金額 │ │ │199,200 元│87.7至│
│ │ 一萬元 │ │ │ │88.9 │
├────┼─────────┼────┼────┼─────┼───┤
│八 │86.7.20起會於88.10│二十四人│黃阿男 │(10,000 │標金1,│
│ │ 止會(內標)會 │ │ │-1,800) │800元 │
│ │ 員連會首共三十 │ │ │×24= │。會期│
│ │ 六人,每會金額 │ │ │196,800 元│87.7至│
│ │ 一萬元 │ │ │ │88.9 │
├────┼─────────┼────┼────┼─────┼───┤
│九 │86.7.20起會於88.10│二十四人│甲○○ │(10,000 │標金1,│
│ │ 止會(內標)會 │ │ │-1,500) │500元 │
│ │ 員連會首共三十 │ │ │×24= │。會期│
│ │ 六人,每會金額 │ │ │204,000元 │87.7至│
│ │ 一萬元 │ │ │ │88.9 │
├────┼─────────┼────┼────┼─────┼───┤
│十 │86.7.20起會於88.10│二十四人│巳○○ │(10,000 │標金1,│
│ │ 止會(內標)會 │ │ │-1,500) │500元 │
│ │ 員連會首共三十 │ │ │×24= │。會期│
│ │ 六人,每會金額 │ │ │204,000 元│87.7至│
│ │ 一萬元 │ │ │ │88.9 │
├────┼─────────┼────┼────┼─────┼───┤
│十一 │86.7.20起會於88.10│二十四人│甲○○ │(10,000 │標金1,│
│ │ 止會(內標)會 │ │ │-1,400) │400元 │
│ │ 員連會首共三十 │ │ │×24= │。會期│
│ │ 六人,每會金額 │ │ │206,400 元│87.7至│
│ │ 一萬元 │ │ │ │8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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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86.7.20起會於88.10│二十四人│丑○○ │(10,000 │標金1,│
│ │ 止會(內標)會 │ │ │-1,600) │600元 │
│ │ 員連會首共三十 │ │ │×24= │。會期│
│ │ 六人,每會金額 │ │ │201,600元 │87.7至│
│ │ 一萬元 │ │ │ │8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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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86.7.20起會於88.10│二十四人│丑○○ │(10,000 │標金1,│
│ │ 止會(內標)會 │ │ │-1,600) │600元 │
│ │ 員連會首共三十 │ │ │×24= │。會期│
│ │ 六人,每會金額 │ │ │201,600 元│87.7至│
│ │ 一萬元 │ │ │ │8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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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86.7.20起會於88.10│二十四人│許三本 │(10,000 │標金1,│
│ │ 止會(內標)會 │ │ │-1,500) │500元 │
│ │ 員連會首共三十 │ │ │×24= │。會期│
│ │ 六人,每會金額 │ │ │204,000 元│87.7至│
│ │ 一萬元 │ │ │ │8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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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86.7.20起會於88.10│二十四人│辛○○ │(10,000 │標金1,│
│ │ 止會(內標)會 │ │ │-1,700) │700元 │
│ │ 員連會首共三十 │ │ │×24= │。會期│
│ │ 六人,每會金額 │ │ │199,200 元│87.7至│
│ │ 一萬元 │ │ │ │8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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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
189,600+184,800+180,000+180,000+180,000+177,600+199,20 0+196,800+204,000+204,000+206,400+201,600+201,600+204,
000+199,200=2,908,800元。 該會正常應於八十九年六月完會,惟於八十八年十月止會,應 剩九會未標,但尚有午○○(西裝溪)、甲○○、丑○○、辛 ○○、乙○○、陳秀花(阿花)各二會、郭金票(阿漂)、壬 ○○(義俊)、賴榮貴(店仔雄)、辰○○(黃阿男)、巳○ ○、許本山(許三本)、癸○○、鄭振欽、張基俊、黃金葉、 李德惠、許榮各一會,共二十四為活會,但會單上僅剩辛○○ 、乙○○、乙○○、郭公雄、鄭振欽、張基俊、黃金葉、李德 惠、許榮等九會為活會,乃冒標午○○(西裝溪)、甲○○、 丑○○、陳秀花(阿花)各二會,癸○○、郭金票(阿漂)、 壬○○(義俊)、賴榮貴(店仔雄)、辰○○(黃阿男)、巳 ○○、許本山(許三本)共十五會。
附註:
三會詐得金額總計621,400+680,400+2,908,800=4,21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