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重上更(三)字,93年度,495號
TNHM,93,重上更(三),495,200506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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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3年度重上更(三)字第4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吳啟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吳碧娟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戊○○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陳中堅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6
年度訴字第19號中華民國87年6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第3200號、第3406號、第353
2號、第4000號、第4911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
第3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丁○○乙○○甲○○丙○○部分均撤銷。丁○○乙○○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丁○○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乙○○,累犯,處有期徒刑陸年,均褫奪公權參年。共同圖利所得財物新台幣捌佰伍拾玖萬伍仟零柒元,應連帶追繳發還雲林縣褒忠鄉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連帶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甲○○共同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參年。共同圖利所得財物新台幣捌佰伍拾玖萬伍仟零柒元,應連帶追繳發還雲林縣褒忠鄉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連帶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丙○○無罪。
事 實
一、丁○○於民國(下同)八十二年間係雲林縣褒忠鄉鄉長,乙 ○○為該鄉公所秘書,均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乙○ ○於八十一年曾犯湮滅證據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六月,至同年十一月三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八十二 年間,台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核定設立並專款補助雲林縣褒 忠鄉公所興建垃圾衛生掩埋場工程,該鄉公所於八十三年四 月間,與定和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定和公司)實



際負責人甲○○簽訂「雲林縣褒忠鄉垃圾衛生掩埋場興建工 程規劃、設計、監造服務委託合約書」(定和公司名義負責 人為甲○○之妻何田玉梅實際負責人係甲○○),委託甲○ ○承辦該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等,甲○○為受公務機關 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竟與丁○○乙○○基於共同犯意之聯 絡,共謀以限制規格標之方式,圖由丙○○取得該項工程, 以圖取私人不法利益。丁○○乙○○二人均明知「限制規 格標」須以特殊鉅大工程或新工法、新技術之工程為限,且 須報請縣、市政府核准,而台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於八十三 年三月廿八日以八三環四字第一六三○六號函各縣市政府請 加強辦理及妥善監督設置垃圾衛生掩埋場工程規劃、設計、 發包及監造等事宜說明第六點亦載明辦理發包時,不得以任 何方式或於投標補充規定內任意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以使多 數廠商均可公平參與競爭,詎丁○○乙○○對於主管之事 務,明知違背法令,乃與甲○○共同基於圖利甲○○所串謀 廠商丙○○之犯意,與甲○○共謀於該工程「投標須知補充 說明書」招標文件上,設計於「投標須知補充說明書」第六 項 (二)規定:「規格封中裝入設備器材之技術資料圖說並 按順序裝訂成冊」及第七項 (二)規格審查等項,對於投標 廠商就「滲出廢污水處理設備器材規範」之形式上事項予以 限制規格標,限制廠商投標之資格。又依規定,該項工程計 劃、環境說明書、工程預算書等文件,應先報請台灣省政府 環境保護處及雲林縣政府審查,丁○○乙○○二人,為規 避審查,於陳送台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備查之褒忠鄉垃圾衛 生掩埋場工程計劃書、工程設計預算書內,並無前揭限制規 格標之要求,俟台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核備後,始逕自加列 ,嗣經民眾提出陳情,台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及雲林縣政府 再三發文給雲林縣褒忠鄉公所,重申本案「涉有限制投標之 該項工程投標須知補充說明『第六項㈡規格封中裝入設備器 材之技術資料圖說並按順序裝訂成冊』段刪除,只需責成於 工程進場施工前送達甲方(褒忠鄉公所)審查核定,以免侷 限有限之少數特定廠商,無法發揮競標功能」,且該公所承 辦人清潔隊長王諒(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於開標前 亦再三簽擬建請「請依上級政府規定辦理,應停標延期辦理 ,以免衍生無謂抗爭而符上級規定」及「請鈞長審慎考量, 不要違離上級政府規定辦理」等意見,丁○○乙○○二人 竟不予置理,明知違法,強行於八十四年七月一日,由乙○ ○代決行批示「交發包中心辦理發包」,並指示褒忠鄉公所 總務許文騰依原未核准之招標須知規定辦理發包。二、甲○○所設計之「滲出廢污水處理設備器材規範」之規格,



係以台灣鼎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能取得之設備器材規格為 設計規範規格,丙○○因非甲級營造廠商,為達承攬工程牟 利目的,又透過長太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廖燦民蘇色萍夫 妻,向東霸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李文龍、聯統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負責人之妻張麗英康益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之妻林淑 惠、瑞山營造事業有限公司股東蕭美蓮,取得該四家公司及 負責人之印鑑章等資料,交由丙○○自行填寫投標金額及投 寄標函,並約定得標廠商可獲得總工程款百分之十之借牌酬 庸(包括得標廠商應付之稅金及其他開支)。甲○○既受該 鄉公所委託承辦該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之業務,明知前 揭與褒忠鄉公所簽訂之「工程規劃、設計、監造服務委託合 約書」中第十三條對「所有有關本工程之圖說文件」有保密 責任規定,為其公務上知悉國防以外應秘密之資料,竟將臺 灣鼎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前揭限制設備器材規格之技 術資料圖說洩露予丙○○,裝訂成冊於前開四家公司標封內 投寄,八十四年八月四日,褒忠鄉公所辦理開標,僅有九家 廠商參與競標,開標時,係由定和公司甲○○負責審核「規 格封中裝入設備器材之技術資料圖說並按順序裝訂成冊」之 規格標,丙○○於投標時已告知甲○○所借用參與競標之前 開四家廠商名稱,及其中瑞山營造事業有限公司係「備胎」 性質,目的在防範倘因上級單位介入取消規格標限制,或有 其他廠商可取得相同規格之技術資料圖說,再由該公司以投 標金額六千二百零四萬二千元(該金額為丙○○自行評估可 獲利之底限)與他廠商競標,否則認定瑞山營造事業有限公 司規格不符,甲○○乃指示不知情之定和公司主任技師林傳 鐙及職員張其安先形式上審查投標廠商規格標之分項,繼由 甲○○實質認定僅東霸營造有限公司、聯統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康益營造有限公司三家規格符合,並由東霸營造有限公 司以七千七百廿八萬三千四百七十八元得標(低於底價廿六 萬六千五百廿二元),而同為投標廠商之丁元營造有限公司 之投摽金額則為四千七百六十萬元,卻因丁○○乙○○甲○○事前之謀議,以規格標限制其資格,致丁元營造有限 公司無法標得該項工程。嗣經即時查獲,丙○○僅取得三期 工程款五千六百十九萬五千零七元(依褒忠鄉公所與東霸營 造有限公司之工程合約約定,實際工程結算總價按照實際驗 收數量計算,應為七千五百六十九萬四千七百七十二元,餘 額尚有一千九百四十九萬九千七百六十五元未付,尚保存於 省府環境保護處),扣除丁元營造有限公司之投標金額四千 七百六十萬元,溢額八百五十九萬五千零七元,即為丁○○乙○○甲○○實際圖利丙○○所得之金額。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移送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証據能力方面:
㈠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 ,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刑事訴訟 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三但書定有明文。
㈡查被告丙○○甲○○等人於調查站之供証,對被告丁○○乙○○等人,雖為審判外之陳述;另証人王諒、證人即雲林縣 政府環保局技士阮雲生及參與該工程投標之廠商負責人陳炳成陳德三等人於調查站之証詞,雖亦係審判外之陳述,但被告 丙○○甲○○之供証,及証人王諒阮雲生陳炳成、陳德 三於調查站之証詞,既係刑事訴訟法施行前,依原有效之正當 程序所為之指証,揆之上開規定,難認無証據能力。乙、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訊據 上訴人即被告丁○○乙○○丙○○固坦承有於右揭時、 地,辦理雲林縣褒忠鄉公所興建褒忠鄉垃圾衛生掩埋場工程 ,惟均否認有違法圖利之犯行,彼等分別辯稱: ㈠被告丁○○部分:
1被告丁○○辯稱:其均依照法律程序辦理,沒有違法,且開 標其沒有在場,沒有綁標;另關於投標之規格限制,因係外 行,故都批示由主辦單位依照上級指示辦理。
2被告丁○○辯護人辯稱:
⒈被告丁○○自八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起至八十六年五月九日止 ,因高血壓等病症,南北奔波往來於長庚醫院治療,因此有 關褒忠鄉鄉政,被告丁○○即難親躬處理,而須由秘書等下 屬代決處理。而褒忠鄉鄉長之印有二個,一者印文為「褒忠 鄉鄉長丁○○(甲)」,另一者印文為「褒忠鄉鄉長丁○○ 」,前者置於秘書室使用,後者置於鄉長室,上班時由伊使 用,未上班時由代決行者使用,因此若就本件工程相關卷証 資料中,其上有使用蓋有「褒忠鄉鄉長丁○○(甲)」之印 文者,實未經過被告丁○○之手。再其就有關褒忠鄉垃圾衛 生掩埋場工程之發包所為批示,除於「84年7月17日王諒簽 呈:批①先行發包,待用地編定後得開工,②招標文件經核 備在案,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五七條規定得採用分段開標」 ,及本件工程投標須知補充說明書上,批:「①依據府環三 字第八二五九五號函核准文件辦理②依據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五十七條規定先開規格標,再開標者,應先通知上級機關派 員監視」外,未再有參與其他招標事務。




⒉關於「招標文件經核備在案,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五七條規 定得採用分段開標」部分,依卷內雲林縣政府府環三字第0 七六九七六號、府經三字第八二五九五號函所載,被告丁○ ○上開批示非明知違背法令。另關於「依據府環三字第八二 五九五號函核准文件辦理」部分,依王諒於「雲林縣褒忠鄉 垃圾衛生掩埋場工程投標須知補充說明書簽註意見略以【. ..府環三字第八二五九五號函核以不得圍標並依省府環境 保護處該注意事項辦理,否則依法究辦】,則被告丁○○據 以為上開批示,亦難謂「明知違背法令」。另關於「依據審 計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規定先開規格標,再開標者,應先 通知上級機關派員監視」部分,由卷內「台灣省政府環境保 護處八四環四字第二四八四六號函及府環三字第八二五九五 號函所載,被告丁○○所為,均非屬「明知違背法令】。 ⒊系爭工程未有其他私人因而獲得不法之利益,且東霸公司以 七千七百二十八萬三千四百七十八元得標系爭工程,除於合 理利潤外,是否有不法之利益存在,公訴人並未舉証;又東 霸公司已依合約完工,並經驗收合格,迄於目前為止,所領 取之工程款五千六百十九萬五千零七元,就其所取得之工程 款扣除合理利潤外,是否有不法利益之存在,公訴人亦未舉 証。再系爭工程之「滲出廢污水處理設備器材規範」,經鈞 院前審函「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審查結果,除其鑑定意 見三載明「第8項電磁流計量(SP|05)、第項PH控制 器、第項DO控制器」可承製之廠商,依掌握之資料,可 能不足三家,有關可承製之廠商家數,依掌握之資料可能不 足三家一節,建請設計單位提送可承製之廠商型錄,以資澄 清外,其餘之設備器材則「可承製之廠商很多」、「有三家 以上」。但查,証人陳炳城、被告甲○○輔佐人何田玉均稱 有三家以上之供應商;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上開鑑定意 見提出陳報狀說明「電磁流計量(SP|05)、PH、DO控 制器」之供貨商均有三家以上加以澄清,足見系爭工程「滲 出廢污水處理設備器材規範」,並無限制廠商資格及綁標之 情事。
㈡被告甲○○部分:
被告甲○○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惟於原審及本院前審辯稱: 伊固建議褒忠鄉垃圾衛生掩埋場工程投標須知採用規格標, 惟主要目的在於事前審查以保證競標廠商之施工品質,鄉公 所秘書乙○○亦認同其建議,並簽奉鄉長丁○○同意,兩段 式開標為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所許可,其不知丙○○ 有圍標情事,更未洩露規格予丙○○,審查規格標之技術規 範,係由林傳鐙負責,未以綁標方式協助丙○○取得該工程



,未將設備器材規格洩露予丙○○,且其受託工程規劃、設 計、監造服務僅係民事委任關係,並非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 公務之人,不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罪論處云云。
㈢被告乙○○部分:
1被告乙○○則辯稱:二段式開標並非其所決定,而係許文騰王諒他們處理,而王諒簽要刪除限制規格時,其當時代決 行有同意,但後來沒有刪除限制規格是奉鄉長即被告丁○○ 之命云云。
2被告乙○○辯護人則辯稱:
⒈依台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環四字第三0五八四號函所載,足 見陳送該處備查之褒忠鄉垃圾掩埋場工程計畫書、工程設計 預算書內,無須同時附招標文件,只需在公告招標前五天將 招標文件報經縣政府核定即可,本件已依台灣省政府環境保 護處上開函文規定,將招標文件呈送雲林縣政府審查,並無 規避審查情形。
⒉雲林縣政府府環3字第076976號函要求刪除該工程投標須知 補充說明書」第六項 (二)規定:「規格封中裝入設備器材 之技術資料圖說並按順序裝訂成冊」,只需責成予工程進場 施工前送達甲方審查核即可,主辦之王諒亦簽擬依上開規定 辦理,不得有限制投標廠商資格及器材設備規格期能多家競 標等,被告乙○○同意王諒上開簽呈之意見,故僅在該公文 上蓋章,而未簽註任何反對意見,且証人許文騰亦証述「被 告乙○○未做任何批示,即表示同意王諒所簽」等語,則証 人王諒証述「被告乙○○不採納,批示先行發包」等語,顯 與事實不符。
⒊被告乙○○代決行批示雲林縣政府府環3字第82595號,係因 証人王諒簽註依雲林縣政府府環3字第076976號函之上開意 見,被告乙○○同意王諒之意見,故批示「交發包中心辦理 發包」,該份公文亦無被告乙○○反對王諒意見之註記,足 見被告並未反對王諒之意見甚明。另証人諒於八十四年七月 十三日另提出工程投標須知補充說明書,並簽註依縣府府環 3字第82595號及縣府府環3字第076976號函,本工程投標須 知補充說明書㈡規格封⑴、⑵、⑶應予刪除,被告乙○○亦 秉持須依縣政府規定辦理及刪除工程投標須知補充說明書規 格封⑴、⑵、⑶之意見,而未在該份公文簽註任何反對意見 ,亦即同意王諒之意見。而被告僅係幕僚人員,辦理發包作 業僅係依上級命令行事,被告係審查價格標,並無任何違法 犯。
⒋被告乙○○對於雲林縣政府府環3字第97834號函及王諒於八 十四年八月四日停標延期辦理之簽註並不知情云云。



二、經查:
㈠被告丁○○雲林縣褒忠鄉鄉長、被告為該鄉公所之秘書, ,二人於八十三年四月間興建雲林縣褒忠鄉公所垃圾衛生掩 埋場工程時,委由定和公司實際負責人甲○○為該工程之規 劃、設計、監造服務,三人如何為圖由丙○○取得該項工程 圖利,共謀以限制規格標之方式限制投標廠商資格,由甲○ ○於該工程「投標須知補充說明書」招標文件上,設計於「 投標須知補充說明書」第六項 (二)規定「規格封中裝入設 備器材之技術資料圖說並按順序裝訂成冊」及第七項㈡規格 審查等項,對於投標廠商就「滲出廢污水處理設備器材規範 」之形式上事項予以限制規格標。嗣經民眾提出陳情,丁○ ○、吳忠正於開標前竟不顧台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及雲林縣 政府再三發文阻止,一再重申本案「涉有限制投標之該項工 程投標須知補充說明『第六項 (二)規格封中裝入設備器材 之技術資料圖說並按順序裝訂成冊』段應予刪除,只須責成 於工程進場施工前送達甲方(即褒忠鄉公所)審查核定,以 免侷限有限之少數特定廠商,無法發揮競標功能」,並經該 公所承辦人清潔隊長王諒再三簽擬建請「請依上級政府規定 辦理,應停標延期辦理,以免衍生無謂抗爭而符上級規定」 及「請鈞長審慎考量,不要違離上級政府規定辦理」等意見 ,強行於八十四年七月一日,由乙○○代決行批示「交發包 中心辦理發包」,並指示褒忠鄉公所總務許文騰依原未核准 之招標須知規定辦理發包,迨八十四年八月四日辦理開標時 僅有九家廠商參與競標,開標時後,僅丙○○借牌之東霸營 造有限公司、聯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康益營造有限公司三 家規格符合,並由東霸營造有限公司以七千七百廿八萬三千 四百七十八元得標(低於底價廿六萬六千五百廿二元),而 同為投標廠商之丁元營造有限公司之投摽金額為四千七百六 十萬元,因不符上開規格標資格,無法標得該項工程,其價 差為二千九百六十八萬三千四百七十八元。丙○○標得上開 工程後,因經即時查獲,丙○○僅取得三期工程款五千六百 十九萬五千零七元(依褒忠鄉公所與東霸營造有限公司之工 程合約約定,實際工程結算總價按照實際驗收數量計算,應 為七千五百六十九萬四千七百七十二元,餘額尚有一千九百 四十九萬九千七百六十五元未付,尚保存於省府環境保護處 ),扣除丁元營造有限公司之投標金額四千七百六十萬元, 溢額八百五十九萬五千零七元,致共同圖利丙○○八百五 十九萬五千零七元等事實,業據被告丙○○於法務部調查局 雲林縣調查站時供稱:「我與甲○○關係良好,並無恩怨」 、「我會透過蘇色萍借牌參與褒忠鄉公所垃圾衛生掩埋場工



程投、開標,是因為鑑於該工程是由定和公司規劃、設計, 且該公司有限制規格標,我可以利用與甲○○之關係順利得 標」、「甲○○將該工程資料託我送至褒忠鄉公所,所以我 知道該工程經定和公司編列之預算為一億零九十八萬餘元」 、「我開標前已經告訴甲○○我投寄之標函有東霸、康益、 聯統及瑞山等四家公司,其中以瑞山公司為備胎,意思說若 沒有其他廠商規格符合,就認定瑞山公司規格不符,而以東 霸公司最低價得標」、「投標前甲○○告訴我,係要以台灣 鼎磊公司之滲出廢污水處理設備做為本工程之廢污水處備, 所以我知定和公司規格、設計招標文件所限制之規格,係以 台灣鼎磊公司之器材設備規格為主」;於檢察官偵訊時則供 稱:調查站所述屬實(詳偵字第三四0六號卷第四頁至第八 頁、第三十二頁、偵字第三二00號卷第一一八頁、一五五 頁)。核與褒忠鄉公所清潔隊長王諒証述:「省府環保處及 縣府環保局不斷來函要求本公所辦理本案工程發包不得有資 格之限制,但秘書吳忠和、鄉長丁○○均不採納,批示先行 發包」之情節相符(偵字第三二00號卷第一八頁)。並有 王諒於八十四年七月十七日之簽、雲林縣政府八十四年六月 十九日(八四)府環三字第0七六九七六號函、台灣省政府 環境保護處八十四年五月十五日(八四)環四字第三0五八 四號函(附於雲林縣調查站卷第十六頁、第二十五頁、第二 十七頁)及抽換前後之雲林縣褒忠鄉垃圾衛生掩埋場工程工 程預算明細表及資料圖說各一本、雲林縣褒忠鄉公所工程合 約一本、褒忠鄉垃圾衛生掩埋場工程標封(內附投標資料) 九冊、定和公司服務建議書一冊、工程計劃書、服務說明書 及第二、三、四次修訂各一冊等資料附卷可資佐證。 ㈡按額外限制規格標,須符合台灣省政府七十八年一月六日七 八府建四字第一四一○三○號函發佈之「台灣省各機關營繕 工程投標須知及附件第二條規定:限於特殊鉅大工程或新工 法、新技術之工程為限,且須報請縣市政府核准,而台灣省 政府環境保護處於八十三年三月廿八日以八三環四字第一 六三○六號函各縣市政府請加強辦理及妥善監督設置垃圾衛 生掩埋場工程規劃、設計、發包及監造等事宜說明第六點載 明辦理發包時,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於投標補充規定內任意限 制投標廠商資格,以使多數廠商均可公平參與競爭」。且依 台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所頒申請補助設置垃圾衛生掩埋場經 費應行注意事項(第四次修正本)第四點規定:「地方或聯 合單位申請補助時,應填具申請書、工程計畫書、環境說明 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垃圾處理場用地取得有關文件共 同設置時並附垃圾處理場設置協議書,一式四份,報經縣(



市)政府初核後,轉報台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由該處邀集 縣 (市)政府、申請單位等會同審核」,經查褒忠鄉公所陳 送台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備查之褒忠鄉垃圾衛生掩埋場工程 計劃書及工程設計預算書,並無限制招標之要求,此有台灣 省政府環境保護處八十四年五月十五日、卅日(八四)環保 四字第三○五八四號、第三五四七二號函影本各一份附卷可 憑,褒忠鄉公所所為招標規格限制,顯係於台灣省政府環境 保護處核備後逕自加列,並未經報請雲林縣政府核准,即擅 自加列上開限制規格之規定。再褒忠鄉垃圾衛生掩埋場工程 招標文件雖經雲林縣政府以八十四年六月十九日 (八四)府 環三字第七六九七六號函復備查,惟該函「說明中亦附帶明 令「該項工程招標文件中『投標須知補充說明書 (二)規格 封中裝入①設備器材之技術資料圖說並按順序裝訂成冊』段 ,顯有限制招標規格之不當規定,應予刪除」,並續以八十 四年六月廿九日、八月一日 (八四)府環三字第八二五九五 號、九七八三四號函示褒忠鄉公所不得有前揭限制投標情事 、台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八十四年六月十三日 (八四)環四 字第三六九六八號函復雲林縣政府暨副知褒忠鄉公所檢還該 項工程招標文件,亦明定不得有額外限制招標情事,此有各 該函在卷可稽;又褒忠鄉公所是項業務承辦人王諒復曾於該 工程開標前以口頭報告及簽請鄉長依縣府規定辦理,不得有 限制投標廠商資格及器材設備規格,期能多家競標及「請鈞 長審慎考量不要違離上級政府規定事辦理」,亦經王諒到庭 供述綦詳,並有各該函、簽附卷足據;則若果真被告乙○○ 有同意証人王諒多次所簽具之意見,且被告丁○○有依法行 事,何以非但隻字未刪,並以「招標文件經縣府核備在案」 為藉口,指示辦理發包;且發包時又未將上開限制招標規格 之規定刪除,足見其等有遂行限制招標規格,圖利特定廠商 之不法企圖,灼然甚明。被告乙○○及其辯護人前開所辯【 有同意証人王諒所簽註之意見】云云,被告丁○○前開所辯 【其均依照法律程序辦理,沒有違法,且開標其沒有在場, 沒有綁標;另關於投標之規格限制,因係外行,故都批示由 主辦單位依照上級指示辦理。】云云,已難信採。 ㈢至於被告乙○○辯護人雖辯稱【証人王諒依雲林縣政府府環 3字第076976號函要求,簽擬依該函規定辦理,不得有限制 投標廠商資格及器材設備規格期能多家競標等,被告乙○○ 同意王諒上開簽呈之意見,故僅在該公文上蓋章,而未簽註 任何反對意見,另証人王諒簽註依雲林縣政府府環3字第076 976號函之上開意見,被告乙○○同意王諒之意見,故批示 「交發包中心辦理發包」,該份公文亦無被告乙○○反對王



諒意見之註記。另証人諒於八十四年七月十三日另提出工程 投標須知補充說明書,並簽註依縣府府環3字第82595號及縣 府府環3字第076976號函,本工程投標須知補充說明書㈡規 格封⑴、⑵、⑶應予刪除,被告乙○○亦秉持須依縣政府規 定辦理及刪除工程投標須知補充說明書規格封⑴、⑵、⑶之 意見,而未在該份公文簽註任何反對意見,足見被告乙○○ 均同意王諒之意見。而被告僅係幕僚人員,辦理發包作業僅 係依上級命令行事,被告係審查價格標,並無任何違法犯行 】云云。然查被告乙○○係任職該鄉公所擔任秘書之職位, 權責非輕,被告乙○○若果真同意王諒上開簽註之意見,而 認應刪除該工程投標須知補充說明書㈡規格封⑴、⑵、⑶應 予刪除,衡情被告乙○○豈有對王諒簽註之上開意見,【隻 字未提,或未加註任何意見,諸如依王諒之簽註刪除該規格 限制再行發包等】,而僅在該公文蓋章,或逕批示【交發包 中心辦理發包】;且迄至開標時仍有該項【限制規格】之規 定,事後再以【其確有同意王諒之意見,故僅在公文上蓋章 ,而未為反對王諒意見之註記】云云,以卸責任之理,被告 乙○○辯護人上開所辯,已難信採。再被告乙○○既於【証 人王諒上開簽註刪除限制規格之規定】之公文上,猶批示【 交發包中心辦理發包】,無視証人王諒上開簽註之意見,足 認被告乙○○明知【不得為上開規格限制】,且無視台灣省 政府環境保護處及雲林縣政府前開函文之要求,仍一意以【 該規格限制】圖利廠商,被告乙○○顯有圖利廠商丙○○之 故意甚明。
㈣至被告丁○○乙○○雖辯稱:台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雖於 八十三年三月廿八日八三環四字第一六三○六號函各縣市政 府請加強辦理及妥善監督設置垃圾衛生掩埋場工程規劃、設 計、發包及監造等事宜說明第六點載明辦理發包時,不得以 任何方式或於投標補充規定內任意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以使 多數廠商均可公平參與競爭,惟鄉公所並未收受該函,且雲 林縣政府褒忠鄉公所於九十三年二月二日以褒鄉清字第0九 三0000七三九號函稱:經調閱八十三年度至八十四年度 檔案資料,並無該公函,故不知有上開規定及工程投標須知 補充說明書第六項㈡規格封中裝入設備器材之技術資料圖說 並按順序裝訂成冊及第七項㈡規格審查等項,並非對於投標 廠商之資格或者設備器材之規格有所限制,前者僅係要求投 標廠商對於所欲使用之設備器材之技術資料圖說於投標時應 一併提供,以確保廠商得標後工程之進行與工程品質之確保 ,非對於所須使用之「設備器材」有特殊規格之限制,後者 亦僅係有關開標流程之說明,並非對於投標廠商資格之限制



云云,惟查:
1前台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八十三年三月廿八日八三環四字第 一六三○六號函各縣市政府請加強辦理及妥善監督設置垃圾 衛生掩埋場工程規劃、設計、發包及監造等事宜說明第六點 載明辦理發包時,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於投標補充規定內任意 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以使多數廠商均可公平參與競爭之公函 ,雲林縣政府於八十三年四月七日(八三)府環三字第三七 八四三號函送各鄉鎮公所有雲林縣政府九十三年二月三日以 府環五字第0九三00一一0三0號函及所附相關資料可按 ,故雲林縣政府褒忠鄉公所函稱:經調閱八十三年度至八十 四年度檔案資料,並無該公函,尚難證明未收受該函。 2證人即本件垃圾衛生掩埋場興建工程承辦人王諒於法務部調 查局雲林縣調查站調查時,已證稱「定和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在設計招標文件補充說明中加列規格標,經人檢舉,省環 保處及縣政府不斷來函要求將規格標刪除,伊亦一再引據法 令,簽呈丁○○乙○○,表示該規格標違反規定應予刪除 ,但不為其等採納等語(詳偵字第三二○○號第十八頁), 且有其簽呈影本足稽(見編號十六雲林縣調查站卷第十六至 二十二頁)。則丁○○乙○○對該垃圾衛生掩埋場興建工 程之發包,依規定不得有該規格限制之情形,應無不知之理 。
3又查,雲林縣政府先於八十四年六月十九日,以八四府環三 字第○七六九七六號函復雲林縣褒忠鄉公所,除於主旨對該 鄉公所垃圾衛生掩埋場工程招標文件准以備查外,並於說明 欄八謂「工程投標須知補充說明書中㈡規格封中裝入:(1 )設備器材之技術資料圖說並按順序裝訂成冊段請冊除,本 案只需責成予工程進場施工前送達甲方審查核定以符公平公 開之原則」(附於他字第三十一號卷第十八、十九頁)。嗣 於同年月二十九日,又以八四府環三字第八二五九五號函該 鄉公所,其主旨謂「貴所提報之『褒忠鄉垃圾衛生掩埋場工 程招標』乙案,技術上須採兩段式開標時,由貴所本權責辦 理……」,然觀其說明欄二,亦要求該鄉公所應依縣政府八 十四年六月十七日八四府環三字第七六○一八號、八十四年 六月十七日四府環三字第七六九一二號及八十四年六月十九 日八四府環三字第七六九七六號函辦理(見編號十六雲林調 查站卷第十四、十五頁),乃重申其先前函示意旨。足徵該 二函件內容,對於褒忠鄉公所垃圾衛生掩埋場興建工程之發 包,不得有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立場,要無不同,自難以雲 林縣政府上開八二五九五號函【就二段式開標未持反對意見 】,即認本件就【工程投標須知補充說明書第六項㈡之規定



,並非【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並據為被告丁○○等人有利 之認定。
4況雲林縣政府於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以上函致褒忠鄉公所 後,又於同年八月一日,以八四府環三字第九七八三四號函 該鄉公所,其說明欄復重申辦理垃圾場處理工程,不得有額 外限制投標情事,且謂投標文件需檢附設備器材之技術資料 圖說之需求事項,不宜事先要求提送,以免侷限少數特定廠 商,導致無法發揮競標功能等語(附於編號十六雲林調查站 卷第十二、十三頁)。另省環保處於八十四年五月三十日八 四環四字第三五四七二號函說明欄,已認該工程招標須知補 充說明內容第六項之㈡規格封中裝入及第七項之㈡規格審查 等要求事項,有限制投標廠商之嫌。雲林縣政府於八十四年 六月十九日八四府環三字第0七六九七六號函內,亦要求褒 忠鄉公所將其工程投標須知補充說明書內上開第六、七項規 定,予以刪除。而證人即雲林縣政府環保局技士阮雲生及參 與該工程投標之廠商負責人陳炳成陳德三於雲林調查站調 查時,亦一致認上開工程投標須知補充說明書之規定,確有 限制投標情形無訛(詳編號十六雲林縣調查站卷第四、五、 七、十、十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九、三十頁) 。
5再者,本件工程係採二階段開標之方式,為被告乙○○供明 在卷(見本院更㈢審卷㈠第一一0頁,即須先審查投標廠商 之【規格標】,再就符合規格之投標廠商競標(即開價格標 )。而依該工程投標須知補充說明書第六項㈡【規格封中裝 入設備器材之技術資料圖說並按順序裝訂成冊】之規定,將 使參與【競標】之投標廠商資格受影響,而侷限於少數特定 之廠商,此由台灣省政府地政處及雲林縣政府再三以前開函 文要求【將上開限制刪除】足可証明,否則台灣省地政處及 雲林縣政府何須一再以公文要求刪除。該工程投標須知補充 說明書第六項㈡之規定,【實質】上已限制參與競標廠商之 【資格】;另依被告丙○○之前開供証【投標前甲○○告訴 我,係要以台灣鼎磊公司之滲出廢污水處理設備做為本工程 之廢污水處備,所以我知定和公司規格、設計招標文件所限 制之規格,係以台灣鼎磊公司之器材設備規格為主】等語, 顯見本件工程已有【規格之限制】,則上開工程投標須知補 充說明書第六項㈡之規定,【投標廠商之規格封中既須裝入 設備器材之技術資料圖說】,設若投標廠商未【採用台灣鼎 磊公司之滲出廢污水處理設備】,即在【規格標】時,即先 予排除投標廠商於【開價格標時之競標】,已非僅係為【確 保廠商得標後工程之進行與工程品質之確保】而已,被告丁



○○及乙○○所辯【工程投標須知補充說明書第六項㈡規格 封中裝入設備器材之技術資料圖說並按順序裝訂成冊及第七 項㈡規格審查等項,並非對於投標廠商之資格或者設備器材 之規格有所限制,前者僅係要求投標廠商對於所欲使用之設 備器材之技術資料圖說於投標時應一併提供,以確保廠商得 標後工程之進行與工程品質之確保,非對於所須使用之「設 備器材」有特殊規格之限制】云云,均無可採。 6綜上所述,本件工程均有【限制投標】之情事,被告丁○○ 既為鄉長、乙○○為該公所之秘書、甲○○又負責本件工程 之規劃、設計、監造等項,就上開【限制投標】之情均難諉 為不知,彼等所辯不知有上開規定及並非對於投標廠商資格 之限制云云,顯係卸責之詞,均無足採。
三、按兩段標或規格標雖為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所許可, 而為行政裁量權之範圍,惟本件工程之招標已經上級政府機 關一再明示不得有限制招標規格之不當規定,只需責成於工 程進場施工前,將設備器材之技術資料圖說送達甲方(褒忠 鄉公所)審查核定,以免侷限有限之少數特定廠商,無法發 揮競標功能,已如上述,被告丁○○乙○○均有決策之權 責,其等竟無視台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或雲林縣政府前開函 文要求刪除【該限制投標】之規定,假藉由甲○○審查「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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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鼎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山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定和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太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霸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益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今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丁元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