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701號
TNDV,106,司聲,701,20170825,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701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相 對 人 尤清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第三人龍星昇第七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簽訂債權讓與契約書,受讓原債權人中興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經聲請人依據民法第 297 條規定,依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所載地址,通知相對人上開債 權讓與事宜,卻遭郵政機關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為此,爰 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台北中山郵局第28號存證 信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退 回信封影本及相對人全戶戶籍謄本等為證。
二、按依民法第97條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 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 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定有明文,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準用之。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2樓之4」,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稽, 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即應向相對人 最後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之,本院並無管轄權 ,自應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