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693號
TNDV,106,司聲,693,2017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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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693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相 對 人 莊惠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通知函所示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第三人龍星昇第七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於民國 97年6月25日簽訂債權讓與契約書,受讓原債 權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聲請人雖 依民法第 297條規定,欲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所載地址,通 知相對人上開債權讓與事宜,惟相對人已設籍於臺南市安平 戶政事務所安平辦公處,無法得知相對人之實際住所,為此 聲請裁定准予將對相對人所發之債權讓與通知函所示意思表 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 與公告、債權讓與通知函及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三、經查,相對人現設籍於臺南市○○區○○路000號(臺南市 安平戶政事務所安平辦公處),有相對人之戶籍資料附卷可 稽。是相對人確屬行蹤不明,無法定對其送達之處所,足認 聲請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並未怠於應有注意之情形,惟仍 未能查知相對人之居所,則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其為意 思表示之通知,於法尚無不合,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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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