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94年度,43號
TCHV,94,上,43,2005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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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43號
上 訴 人 甲○○  住苗栗縣卓蘭鎮坪林里雙連56號
      己○○  住彰化縣花壇鄉○○路○段736號
      戊○○  住台中縣和平鄉○○村○○路102號
      乙○○  住台中縣和平鄉○○村○○路○段47號
      丙○○  住台中縣東勢鎮○○路150號
           台中市○區○○路1段148號9樓A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複 代理人 王雅玲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素惠律師
被 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設台中縣豐原市○○路逸仙莊1號
法定代理人 丁○○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4年7月1日上午10時,在本
院第三十一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李寶堂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妍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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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