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94年度,874號
TCHM,94,上訴,874,20050629,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訴字第874號
上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
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24號中華民國94年1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偵影字第437號,移
送併辦案號:同署93年度毒偵字第887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察署93年度毒偵字775號、第997號、第1076號,九十四年度毒偵
字第四十七號、第八二二號、第八三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施用第壹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1所示之第1級毒品(海洛因)沒收銷燬之;如附表2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事 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以87年偵緝字第1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 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 裁定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89年5月17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 。又,甲○○有竊盜及違反藥事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多項前科。於89年間,又因犯竊盜罪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9年上易字第976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 於89年6月15日確定,併前經撤銷假釋後之殘刑2年3月15日 送監接續執行,自89年5月17日入監,迄91年12月31日縮刑 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詎甲○○猶不知悔改,復基於 施用第1級毒品之概括犯意,自民國92年4月間某日起至93年 12月24日下午4時許,分別在新竹縣竹東鎮○○里○鄰○○路 26巷4弄10號、新竹市○區○○路2段537號、新竹縣竹北市 東元醫院廁所、新竹縣芎林鄉○○村○○路○段582巷24號2 2樓官有倫住處、新竹縣竹北市○○街道路土地公廟旁等地 ,連續依每日施用1次之頻率,以針筒注射毒品至血管之方 式,不法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嗣分別於: Ⅰ92年10月7日晚間6時20分許,為警在苗栗縣頭份鎮○○里○ ○路77號後方停車場查獲,並扣得甲○○所有之第1級毒品 海洛因2包(淨重0.34公克、空包裝重0.60公克)。 Ⅱ93年5月28日上午1時50分許,警方在新竹縣芎林鄉○○村○ ○路○段582巷24號2樓查獲,並扣得甲○○所有海洛因1包(



毛重6.3公克)。
Ⅲ93年7月16日晚間7時45分許,經新竹縣竹北分局湖口分駐所 警員,持搜索票前往方國燦位於新竹市○區○○路2段537號 住處搜索時,發現甲○○與方國燦、曾發達等人同在現場, 且當場查獲甲○○所有之注射針筒6支、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殘渣袋1個、電子秤1個等物。
Ⅳ93年8月6日下午1時許,在苗栗縣竹南鎮○○里○○路9號前 ,甲○○乘坐由廖煥松駕駛之自用小客車違反交通規則為警 攔檢盤查時,當場查獲甲○○所有第1級毒品海洛因2包(淨 重0.42公克、包裝重0.56公克)、注射針筒1支。 Ⅴ93年8月19日中午12時17分許,在新竹市○○路1號官有倫住 處,為警搜索查獲甲○○所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 重0.27公克、包裝重0.33公克)。(另同時查獲甲○○持有 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15.4公克、安非他命殘渣袋1個、安 非他命吸食器1組及電子秤1個等物,惟因該部分並非本件起 訴範圍,由檢察官另行依法偵辦)。
Ⅵ93年8月31日下午2時50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路839巷 福興公園內,於新竹縣竹北分局警員執行勤務時,因甲○○ 心虛逃逸,又為警逮捕而查獲甲○○所有之第1級毒品海洛 因1包(毛重0.6公克)及注射針筒1支。
Ⅶ93年12月24日下午4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街道路土地 公廟旁為警查獲,並扣得甲○○所有注射針筒2支。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請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事實自白不諱
㈠關於92年10月7日查獲部分,並有:
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92年10月7 日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
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
尿液檢體編號對照表。
苗栗縣衛生局92年10月13日苗衛檢字第0920016566號煙毒 尿液檢驗成績書。
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制作之查獲香煙內藏毒品圖示報告 書。
法務部調查局92年11月28日鑑定書。
93年3 月18日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藥物濫用檢測中心篩 檢報告書。
㈡關於93年5月28日查獲部分,並有:
新竹市警察局93年5月28日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
現場相片四幀。
證人官有倫、官有俊、王添順之證述。
㈢關於93年7月16日查獲部分,並有:
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93年7 月16日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
查獲現場照片13幀。
昭信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93年8月30日濫用藥物陽性檢 體檢驗報告表。
方國燦、曾發達警詢筆錄。
㈣關於93年8月6日查獲部分,並有:
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93年8月6日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
苗栗縣衛生局93年8 月23日苗衛檢字第0930012685號煙毒 尿液檢驗成績書。
㈤關於93年8月19日查獲部分,並有:
新竹市警察局93年8月19日扣押筆錄。
官有倫、官有俊、王添順官文榮林進旺田鸞相、彭 文焱、廖良竹賴建勝柯進增等人之警詢筆錄。 查獲現場照片4幀。
扣押物品清單。
新竹市衛生局93年8 月28日不法藥物尿液初步篩檢報告書 。
法務部調查局93年10月22日鑑定通知書。 ㈥關於93年8月31日查獲部分,並有:
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93年8月31日扣押筆錄。 查獲現場照片4幀。
扣押物品清單。
昭信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93年10月19日濫用藥物陽性檢 體檢驗報告表。
㈦關於93年12月24日部分,並有:
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93年12月24日扣押筆錄。 查獲現場照片4幀。
扣押物品清單。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94年1月22日濫用藥 物陽性檢體檢驗報告表。
等證據可資佐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得做為認定犯 罪之依據。又,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 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偵緝字第1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再經裁定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89年5月17 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經證明, 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 一級毒品。被告多次於施用前持有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 應為各次施用海洛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多次 施用海洛因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 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 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述之論罪科刑與刑罰執行紀錄,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 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遞加重其刑。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與 已起訴部分之犯行,係屬連續犯裁判上一罪,自為起訴效力 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三、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法定刑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被告上訴,認原審量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過重,固無理由, 惟查原判決就檢察官於原審判決後移送併辦部分之犯行,既 未及審理,檢察官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 ,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被告於五年內,猶無 悔改之意再為本件犯行,被告施用毒品,除戕害自身之健康 、生命外,並已衍生危害家庭之不良後果,且損及社會、國 家之整體利益。被告不能深切體悟,自愛自重,猶不顧施用 毒品對其個人、家庭及社會、國家所造成之危害及負累,難 認其罪責係屬輕微,自應受相當之刑罰制裁,始符社會正義 。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情節、所生危害及其他犯 罪情節並犯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 案如附表1所示之海洛因,為毒品危條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 第1款所指之第1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沒收銷燬之;附表2所示扣案之物,為供施用毒品使 用之器具,且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自白在卷,應依刑法第 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沒收。
四、被告之犯行雖有部分係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施行之前( 該條例業於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並於93年1月9日生效), 惟連續犯之行為應以最後行為終了之日起算,故被告之行為 自應一體適用修正後之法律,並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 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 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



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劉 登 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鄧 智 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附表1(應沒收銷燬之物):
⑴92年10月7日扣案之之第1級毒品海洛因2包(淨重0.34 公克 、空包裝重0.60公克)。
⑵93年5月28日扣案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6.3公克)。 ⑶93年7 月16日扣案之海洛因殘渣袋1 個。 ⑷93年8月6日扣案之第1級毒品海洛因2包(淨重0.42公克、包 裝重0.56公克)。
⑸93年8月19日扣案之海洛因1包(淨重0.27公克、包裝重0.33 公克)。
⑹93年8月31日扣案之第1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0.6公克)。附表2(應沒收之物):
⑴93年7 月16日扣案之注射針筒6 支、電子秤1 個。 ⑵93年8 月6 日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 。
⑶93年8 月31日扣案之注射針筒1 支。
⑷93年12月24日扣案之注射針筒2支。  I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