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457號
TNDV,106,司聲,457,2017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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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457號
聲 請 人 章蘭
      洪蓬義
上列二人之
共同代理人 陳次雄
相 對 人 石文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阿蓮郵局第15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國外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與相對人間共有高雄市○○區 ○○段00地號、同區崗山營段29、32地號土地,因聲請人欲 處分上開土地,爰依土地法第 34條之1之規定,以存證信函 通知相對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及領取買賣價款等事宜,卻遭國 外郵政機關退回。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存證 信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除戶戶 籍謄本影本及存證信函、退回信封正本各一份為證。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設於臺南市○區○○○○○街00號,依 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所載,相對人於民國92年 1月8日出境,94年2月22日遷出登記,且其於92年1月8日出 境後即未再入境我國,復經本院職權函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該局函覆相對人國外地址為「9699 TIMBER RIDGE RD BIG COV E TANN PA 17212」,此有除戶戶籍謄本、內政部移民 署函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回函各1紙在卷可稽。又聲請人依 照上開國外地址對相對人寄送存證信函,亦遭當地郵政機關 以無法送達為由退回,亦有退回信封附卷可參。茲相對人確 屬行蹤不明,無法定對其送達之處所,足認聲請人已用相當 方法探查,並未怠於應有注意之情形,惟仍未能查知相對人 之居所,則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其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於法尚無不合,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惟依相對人戶籍謄本所載,相對人既已遷出國外,聲請人 應對國外行公示送達,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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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