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350號
TNDV,106,司聲,350,2017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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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詹正盛
      吳惠貞
      陳秀玉
      詹昇浩
      詹光治
      詹富雄
      凃秀香
      楊世邦
      楊世帆
      楊翰青
      黃楊秀英
      胡家興
      胡家榮
      胡家忠
      胡家龍
      胡明珠
      胡明華
      胡明麗
      楊秀雲
      楊秀蘭
      楊芯誼
      劉定生
      劉定勇
      劉秀月
      劉秀春
      謝劉秀蘭
      劉秀圓
      陳劉珠子
相 對 人 楊秀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羅東西門郵局第000022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國外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與相對人間共有宜蘭縣○○鄉 ○○段 000地號土地,因聲請人欲處分上開土地,爰依土地 法第 34條之1之規定,欲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行使優先承 買權及領取價金等事宜,卻遭郵政機關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



。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存證信函意思表示之 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退回信封及相對人 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之戶籍設於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整編前為臺南市○區○○路 000巷00號),依聲請人所 提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所載,相對人於民國55年10月14日遷出 美國,另經本院依職權函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內政部移民 署函,上述機關回函表示查無相對人申領護照之紀錄及入出 境相關資料,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函及內政部移民署函在卷 可稽,又聲請人依照相對人戶籍謄本所載整編後地址寄送存 證信函,亦遭郵政機關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亦有退回信封 影本附卷可參。茲相對人確屬行蹤不明,無法定對其送達之 處所,足認聲請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並未怠於應有注意之 情形,惟仍未能查知相對人之居所,則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 達對其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於法尚無不合,揆諸前開說明, 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惟依相對人戶籍謄本所載,相 對人既已遷出國外,聲請人應對國外行公示送達,併此敘明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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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