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附民字,92年度,409號
TCHM,92,附民,409,2005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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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九號
  原   告 岱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杜立兆 律師
        常照倫 律師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三五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許 秀 芬
                        法 官 林 宜 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凰 榆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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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岱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