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94年度,2號
TPHV,94,重上,2,2005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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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聯金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谷定
上 訴 人 乙○○
            號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周建才律師
被上訴人  甲○○○
            號
訴訟代理人 陳德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7月1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另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王淇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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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金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