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188號
TNDV,106,司聲,188,2017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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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王俊惠
相 對 人 沈達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捌佰壹拾陸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並得聲 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分之2。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 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同法第83條亦有明文。是以,起訴後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實質上與訴之一部撤回無異,自應 由為減縮之人負擔撤回部分之裁判費(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 字第713號裁定參照)。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104年 度訴字第692號民事判決聲請人即原告部分勝訴,訴訟費用 新臺幣(下同)32,264元,由相對人即被告負擔16,132元,餘 由聲請人即原告負擔。聲請人與相對人均不服提起上訴,嗣 聲請人撤回上訴,而相對人上訴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 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30號民事判決,相對人之上訴一部分有 理由,相對人其餘上訴駁回,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 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上訴駁回部分由上訴人即相對人 負擔,並不得上訴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聲請人原請求訴訟標的 價額為2,596,500元所支出之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因減 縮請求為1,412,840元,依前開說明,該減縮部分裁判費應 由聲請人自行負擔,故第一審裁判費應以15,058元列計;且 聲請人就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嗣經撤回上訴並聲請退 還2/3之裁判費7,710元,揆諸前揭法律意旨,該部分裁判費 額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不予列計。故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 費用額依後附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附表
┌───────┬─────┬────────────┐
│項 目│金 額│備 註│
│ │ (新臺幣) │ │
├───────┼─────┼────────────┤
│第一審裁判費 │15,058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第一審證人旅費│ 5,524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第一審訴訟費用合計為20,582元。 │
│第一審已確定及廢棄部分由聲請人負擔,餘由相對人負擔。│
├───────┬─────┬────────────┤
│第二審裁判費 │11,565元 │由相對人預納。 │
├───────┼─────┼────────────┤
│第二審證人旅費│ 3,052元 │相對人前經分別預納720元 │
│ │ │及2,868元,嗣經第二審法 │
│ │ │院退還536元(計算式: │
│ │ │720元+2,868元-536元= │
│ │ │3,052元) │
├───────┴─────┴────────────┤
│第二審訴訟費用合計為14,617元。 │
│第二審廢棄部分由聲請人負擔,上訴駁回部分由相對人負擔│
├──────────────────────────┤
│一、聲請人就第一審已確定及第一、二審廢棄部分應負擔之│
│ 訴訟費用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3,766元 。 │
│ 【 計算式:11,727元+2,039元=13,766元 】 │
│(一) 聲請人就第一審已確定及廢棄部分應負擔訴訟費用金 │
│ 額為 11,727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
│ 【 計算式: │
│ (1,412,840元-607,865元) │
│ 20,582元×─────────────=11,727元】│
│ 1,412,840元 │
│(二)聲請人就第二審廢棄部分應負擔訴訟費用金額為2,039 │
│ 元 。 │




│ 【 計算式: │
│ (706,420元-607,865元) │
│ 14,617元×──────────── = 2,039元】│
│ 706,420元 │
│二、聲請人應負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額合計13,766元,扣│
│ 除聲請人預納之20,582元,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
│ 訟費用額確定為6,816元。 │
│ (計算式:13,766元-20,582元=-6,81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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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