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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94年度,411號
TPHV,94,上,411,20050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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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411號
被上 訴人 乾亨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上訴人玉竹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本院,並逕自送達繕本予對造。
理 由
一、為便利法院及當事人整理爭點,而達審理集中化之目標,審 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被上訴人提出答辯狀,此觀之民事訴訟 法第444條之1第3項規定即明。
二、答辯狀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正 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 才 生附件
一、答辯狀記載內容:
(一)、答辯之事實及理由,應具體表明,依下列情形敘述: 1答辯之聲明、事實、理由及證據。
2對於上訴人主張之事實及證據不爭執部分。(請以條列 方式記載並製作不爭執點附表)
3對於上訴人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爭執(否認或抗辯)部分 及理由。(請以條列方式記載,並製作爭點附表) 4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 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與待證事 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 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例如:應證事實一:
證據:證人甲__(住__)
訊問事項與待證事實之關係
書證一
應證事實二:
證據:
(以此類推)




5如經兩造同意者,證人得於法院外以書狀陳述,惟仍應 具結,並將結文附於書狀,經公證人認證後提出於本院 (民事訴訟法第305條、第3項、第6項及第313條之1參 照)。
(二)、答辯狀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例如主 張事實之法律關係,關於事實、證據及法律關係等,在 實務上或學說上所採之法律見解)並提供相關資料。(三)、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應載明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 ,並提出委任狀。
(四)、若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其攻防方法。但具有下列 情形之1者,則請勿提出,否則本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駁回之:
1、在第一審整理並協議簡化後已不得主張之爭點。 2、經第一審法院依第196條第2項裁定駁回者。 3、經第一審法院依第268條定期間命提出而未提出者 。
4、因當事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未於第一審程序提出者。二、所提答辯狀及書證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對造,並自行保 留回證,俾利對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 之釋明。
三、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1者外,於準備 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一)、法院應依職權 調查之事項。(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三)、因 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四)、 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四、被上訴人逾期提出答辯狀者,應以書狀說明其理由。未依規 定說明者,本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規定駁回之,或 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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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竹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乾亨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