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2294號
TNDV,106,司繼,2294,20170825,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2294號
聲 請 人 李建華 
      李建興 
      李美蘭 
      卓金富 
      卓金永 
      卓郁珊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李英文(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
○段000巷0弄0號三樓)於民國106年6月3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
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
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
,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婉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婷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