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易字,93年度,129號
TPHV,93,再易,129,2005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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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再易字第129號
再審原告  英商邦史都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肯柏斯迪瑞(Jam
訴訟代理人 陳璧秋律師
      劉陽明律師
再審被告  福斯特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財守
訴訟代理人 鄭睿暘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3年7
月9日本院93年度上更 (一)字第7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經本院於94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再審原告起訴主張:再審被告與再審原告間因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93年7月9日本院93年度上更(一)字第72號所為再審原 告部分敗訴判決確定(以下稱原確定判決),命再審原告應給 付再審被告新臺幣(以下同)1,360,200 元本息;惟查原確定 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 2款「判決理由與主文顯 有矛盾者」之再審事由;為此,提起再審之訴求為:(一)原 確定判決關於命再審原告給付再審被告 1,360,200元本息之 部分、暨命負擔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二)上開廢 棄部分,再審被告於前訴訟程序第二審之上訴駁回。(三)再 審被告應給付再審原告 1,622,152元,暨自再審辯論意旨狀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前訴訟程序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廢棄部分及再審 訴訟費用均由再審被告負擔之判決。
二、再審被告則以: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93年7月9日本院93年度上更(一)字第72號所為再審原告 部分敗訴判決確定,命再審原告應給付再審被告1,360,200 元本息,係依據兩造所簽訂經銷合作契約之約定,再審原告 違約拒絕供貨,計算再審被告因再審原告拒絕供貨,所受利 潤之損失,原確定判決採證立論並無違誤,再審原告以原確 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 2款「判決理由與主文 顯有矛盾者」之再審事由,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其再審理由 顯不足採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一)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之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三、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有「判決理由與主文矛盾者」之再審 事由,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無非以:(一)原確定判決認定再



審原告自89年 2月份起即拒絕供應仕高利達威士忌酒,同年 三月份所供給之CLASSIC 1850酒並非合約書所約定之酒類 ( 原確定判決第6頁);惟原確定判決卻又認定:「……而上訴 人 (即再審被告)自88年12月9日與被上訴人(即再審原告) 簽訂系爭經銷合作契約後,每月之進貨量為… (4)89年3月 份:仕高利達22年份為零,仕高利達15年份為600瓶」(原確 定判決第9頁),其前後理由自相矛盾。(二)原確定判決認定 :「……而上訴人(即再審被告)自88年12月9日與被上訴人 (即再審原告)簽訂系爭經銷合作契約後,每月之進貨量為 …(4) 89年3月份:仕高利達22年份為零,仕高利達15年份 為600瓶…」,再審被告即無89年3月份因停止供貨仕高利達 15年份600瓶之利潤損失;惟原確定判決竟又認定:「上訴 人 (即再審被告)自89年2月至同年6月30日止計5個月停止供 貨發生之應得利潤之損失…」,包含89年 3月份已進貨仕高 利達15年份為 600瓶之利潤損失,其前後理由自相矛盾等情 為其論據。
四、本院查: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2款所謂「判決理由與 主文顯有矛盾者」,係指判決依據當事人主張之事實,認定 其請求或對造抗辯為有理由或無理由,而於主文為相反意思 之諭示而言;且判決理由與主文相牴觸甚為顯然者,始足當 之。至於確定判決雖有所持理由自相矛盾之情形,祇須其中 理由之一與主文相符,當事人即不得依本條款規定提起再審 之訴。本件再審被告以再審原告違反兩造所簽訂經銷合作契 約之約定,拒絕供貨,致再審被告受有利潤之損失,而提起 損害賠償之訴,求為命再審原告賠償其利潤之損失,原確定 判決認定再審原告拒絕供貨之時間及理由、及再審被告所致 利潤之損失,其所持理由,或有前後矛盾之處,惟其所持再 審被告因再審原告拒絕供貨,所致利潤損失之理由,與主文 之諭示,尚無不符,依前開說明,再審原告即不得依民事訴 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 2款「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之 規定,提起本件再審之訴。
五、從而,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於法即非有據,為無理 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丁寶
                 法 官 高鳳仙                 法 官 陳博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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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商邦史都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商邦史都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斯特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