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93年度,1092號
TPHV,93,上,1092,2005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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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上字第1092號
上 訴 人 甲○○
上 訴 人 年代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復生
訴訟代理人 牛湄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11月
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7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經本院於94年 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甲○○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訴人年代電通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上訴人甲○○新台幣貳佰伍拾貳萬元。
甲○○其餘上訴駁回。
年代電通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駁回。
甲○○上訴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年代電通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七十二,其餘由甲○○負擔;年代電通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年代電通股份有限公司負擔。本判決所命給付,上訴人甲○○以新臺幣捌拾肆萬元為年代電通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為假執行;但年代電通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所命給付金額為甲○○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或撤銷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甲○○起訴主張:對造上訴人年代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稱年代公司)於92年 7月間企劃聘請甲○○錄製國中基 測複習講座教學節目,包含國文、數學、自然、英文、社會 等五學科,於其年代數位學習聯盟頻道播出,民國92年 7月 間與上訴人簽訂合約書,約定由甲○○任師資召集人,期間 自92年7月26日起至93年7月10日,每週星期六、日下午時間 現場錄製播出,每週教學時間為10小時,鐘點費為新臺幣 ( 以下同)8萬元,每個月月底支付;惟年代公司均未依約於月 底支付鐘點費,屢為甲○○口頭抗議,迄至92年12月之鐘點 費,仍遲至93年1月12日始行支付;年代公司突於93年1月下 旬通知甲○○謂已與優世紀補習教育公司 (以下稱優世紀公 司)合作,自93年1月17日起之鐘點費,請逕向優世紀公司請 款,未為甲○○所接受,同月月底甲○○請求依約支付鐘點 費,未獲置理,甲○○不得已轉向優世紀公司,竟相互推諉 ;93年2月6日優世紀公司通知甲○○謂:翌日及 8日之課程 暫停,至於鐘點費將以最快時間完成請款手續;同日甲○○ 與其他授課老師均接獲年代公司通知,優世紀公司所簽發予



年代公司之 400萬元支票,發生退票問題 (即經提示不獲付 款 ),93年2月9日甲○○與優世紀公司聯繫,始知優世紀公 司業已宣告倒閉,10日以電話請求年代公司支付93年 1月份 之鐘點費,未獲置理,並聲稱不再錄製教學節目,11日以年 代公司為債務人具狀向原法院聲請年代公司應支付甲○○違 約金、鐘點費合計 424萬元之支付命令;年代公司突於12日 下午緊急通知14日、15日錄製現場教學節目,甲○○不願教 學節目開天窗勉予同意,惟理化、英文老師已另有安排活動 ,其中理化另行委請代課老師,英文課以播放教學錄影帶取 代之外,其餘科目老師均準時進棚錄製;惟年代公司仍拒絕 支付93年1月份之鐘點費,甲○○於2月17日預告通知於 2月 19日前未獲付款,將拒絕再入棚錄製,年代公司仍置若罔聞 ,甲○○自21日、22日起即拒絕進棚錄製,25日年代公司竟 發函終止合約;為此,甲○○依合約第 9條之約定、及承攬 報酬給付請求權之法律關係,求為命年代公司給付 352萬元 本息之判決。並聲明:(一)原判決不利於甲○○之判決部分 棄。(二)廢棄部分,年代公司應給付甲○○352萬元。(三)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年代公司負擔。(四)願供擔保請求宣 告假執行。而對於年代公司於原審提起反訴,原法院為年代 公司敗訴判決後,所為之上訴,則聲明:(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年代公司負擔。
二、上訴人年代公司則以:對造上訴人甲○○於92年 7月間,因 年代公司為錄製國中基測複習講座教學節目,於數位學習聯 盟頻道播出,與年代公司簽訂合約,約定由甲○○召集優良 師資及課程鐘點之安排;惟甲○○於簽約後同月月底所提出 科任師資學經歷誇大不實,92年 7月錄製推廣帶後,即要求 支付鐘點費,與任課教師未依92年7月9日之會議結論,應於 四週前提交一個月份之上課教材,致年代公司執行作業上之 困難,同年10月18日任課教師錄影前一日突然調課,造成年 代公司前置作業程序及製播工作之紊亂,11月29日又發生自 然科老師擅自調由生物科老師上課,致使課程草率播出,嚴 重影響學生權益;12月11日簽署協議書約定任課教師如需調 課,應於七日內提出,否則願受扣除全數鐘點費之處罰。93 年 1月17日春季班開課後,2月8日年代公司舉辦全國國中基 測聯合大會考,為便於學員參加,已於事前通知甲○○轉知 任課老師停課一週; 2月14日、15日之課程已通知甲○○轉 知任課老師,14日之理化課程老師通知無法上課,由生物老 師代課,21日、22日除國文老師依約上課外,其餘科任老師 均告缺席,嚴重違反契約約定;25日發函通知甲○○終止合 約,甲○○請求年代公司給付違約金及承攬報酬自屬無據等



語,資為抗辯;並於原審以甲○○違約,提起反訴求為命甲 ○○給付年代公司違約金200萬元本息之判決。並聲明:(一 )原判決不利於年代公司部分廢棄。(二)廢棄部分,甲○○ 應給付年代公司 2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三)第一、二審 訴訟費用由甲○○負擔。原審就甲○○所為敗訴判決,對於 甲○○之上訴,則聲明:(一)上訴駁回。(二)第二審訴訟費 用由甲○○負擔。
三、本件甲○○主張年代公司於92年 7月間企劃聘請上訴人錄製 國中基測複習講座教學節目,包含國文、數學、自然、英文 、社會等五學科,於其年代數位學習聯盟頻道播出,民國92 年 7月間與甲○○簽訂合約書,約定由甲○○任師資召集人 ,期間自92年7月26日起至93年7月10日,每週星期六、日下 午時間現場錄製播出,每週教學時間為10小時,鐘點費為 8 萬元,每個月月底支付;年代公司均未依約於月底支付鐘點 費,仍遲至93年1月12日始行支付;年代公司突於93年1月下 旬通知甲○○謂已與優世紀公司合作,自93年 1月17日起之 鐘點費,請逕向優世紀公司請款,未為甲○○所接受,同月 月底甲○○請求依約支付鐘點費,未獲置理,甲○○不得已 轉向優世紀公司,竟相互推諉;93年2月6日優世紀公司通知 甲○○謂:翌日及 8日之課程暫停,至於鐘點費將以最快時 間完成請款手續;同日甲○○與其他授課老師均接獲年代公 司通知,優世紀公司所簽發予年代公司之 400萬元支票,發 生退票問題,93年2月9日甲○○與優世紀公司聯繫,始知優 世紀公司業已宣告倒閉,10日以電話請求年代公司支付93年 1月份之鐘點費,未獲置理,11日以年代公司為債務人具狀 向原法院聲請年代公司應支付甲○○違約金、鐘點費合計42 4萬元之支付命令;年代公司於12日下午通知14日、15日錄 製現場教學節目,理化、英文老師因已另有安排活動,其中 理化課另行委請代課老師,英文課以播放教學錄影帶取代之 外,其餘科目老師均準時進棚錄製;惟年代公司仍拒絕支付 93年1月份之鐘點費,甲○○於2月17日預告通知於2月19 日 前未獲付款,將拒絕再入棚錄製,年代公司仍未支付,甲○ ○自21日、22日起即拒絕進棚錄製,25日年代公司即發函終 止合約等事實,為年代公司所不爭執,且有年代公司不爭執 真正之合約書 (原審訴字卷第9頁)、甲○○之國泰世華銀行 存摺 (同上卷第39、40頁)、年代公司與優世紀公司合作事 業契約書 (同上卷第217至第224頁)、優世紀公司之電子郵 件通知 (同上卷第164頁)、本件原審支付命令卷、年代公司 不爭執真正之錄音譯文 (同上卷第166至第168頁)、年代公 司致甲○○之電子郵件、及存證信函 (同上卷第77至79頁)



等影本在卷為憑。甲○○主張之上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四、年代公司於93年 2月25日以存證信函通知甲○○,為終止合 約之意思表示,無非以甲○○未依合約履行義務92年10月18 日、11月29日未經同意擅自調課、缺席、更換,經甲○○出 具協議書保證改正;惟仍視合約為無物;93年 2月21日在未 預知情形下,自然、英文、數學、歷史等科任老師均缺席未 進棚錄製,以致原訂教學課程完全停滯,違約情節嚴重,致 公司重大損害等情為由;經查:
(一)年代公司不爭執真正之合約書,所約定條款為:甲方 (即年 代公司)聘請乙方 (即甲○○)錄製教學節目,其範圍為國中 基測總複習,包含國文、數學、自然、英文、社會等五學科 ,乙方為師資招(召)集人。配合國三學生之複習進度,時間 92年7月26日至93年7月10日止,每星期六、日下午時間現場 錄製播出。每星期錄製教學時間為十小時,每週鐘點費總計 捌萬元整,並於每月月底支付教師鐘點費於乙方。乙方除經 甲方同意外,不得再為自己或第三人主講錄製國中基測複習 教學節目。乙方為年代數位學習聯盟國中基測複習講座任課 教師之召集人,師資名單如下:數學科張弘毅。英文科: 傅芷璇。自然科:劉國興。國文科:周岱樺。社會科:林鴻 文。乙方及其他任課教師應配合甲方錄製,7月15日及7月22 日之招生講座。乙方及其他任課教師應配合教學節目錄製所 須之前置作業。乙方及其他任課教師需完整提供教學節目錄 製及學生上課所須之教材內容。雙方應一本誠信原則,若一 方違本約,應賠償他方損失及懲罰性違約金200萬元整。(二)年代公司以甲○○所提出科任老師之學經歷誇大不實,認甲 ○○違約為抗辯;查甲○○於與年代公司簽訂合約書之後, 於其所提出「國中基測鑽石師資陣容」(同上卷第61頁),有 將自然科任課教師之學歷為學士載為碩士、未錄過聯考必勝 之英文科老師,載為有國中聯考必勝英文主講人之經歷等之 事實,固為甲○○所不爭執,且有「國中基測鑽石師資陣容 」在卷為憑;惟查甲○○於與年代公司簽訂合約書時,已將 科任教師之名單,列載於合約書中,雖前揭「國中基測鑽石 師資陣容」中之學歷、經歷有誤載情事,於科任老師傅芷璇劉國興發現錯誤後即向年代公司請求更正,為年代公司所 接受,對於傅芷璇劉國興之授課(給付、交付),仍為受領 ,無反對之意思表示等事實,為年代公司所不爭執;甲○○ 所為上揭學經、歷之誤載,已經更正為年代公司所接受並受 領其給付,尚難認甲○○有違約之事實;年代公司於訴訟中 持以抗辯甲○○違約,顯不足取。
(三)年代公司以甲○○於92年 7月簽約後,同月錄製講座推廣帶



違約要求年代公司支付鐘點費等語為抗辯;查甲○○與年代 公司所簽訂合約書,約定年代公司應支付鐘點費,係約定於 第二項:配合國三學生之複習進度,時間92年 7月26日至93 年 7月10日止,每星期六、日下午時間現場錄製播出。每星 期錄製教學時間為十小時,每週鐘點費總計捌萬元整,並於 每月月底支付教師鐘點費於乙方(甲○○);而甲○○及其他 任課教師應配合年代公司錄製7月15日及7月22日之招生講座 ,係約定於第六項,並未包含於年代應支付鐘點費之第二項 之約定,甲○○及其他任課教師錄製招生講座,自屬履行合 約第六項之義務,其請求支付鐘點費,固有不當;惟甲○○ 及其他任課教師已依約錄製招生講座,年代公司亦未因甲○ ○之請求而支付鐘點費,尚難認甲○○不當之請求,有違合 約之義務;年代公司持以抗辯甲○○違約,自無可採。(四)年代公司以甲○○及其他任課教師,未能遵守92年7月19 日 會議結論,應於課程之四週前提交一個月份之上課教材 (包 括講義、回家作業、隨堂測驗及解答 )之前置作業程序,常 有遲延之違約情事等語為抗辯;查年代公司所指92年 7月19 日之課程規劃討論會結論,除為課程作息調整--即將週六、 日之課程表、教學內容予以規劃、招生講座日程更正、及進 棚DOME與彩排注意事項外,於「圖卡內容與講義交付事宜」 、「回家作業與隨堂測驗卷相關事宜」之所謂前置作業,為 (1)老師需將每節上課所需使用之圖卡內容標示清晰以利製 作。(2)圖卡操作的主控權改由老師操作(需討論)。(3)由於 講義製作寄發耗費時長,請老師交付講義時一次至少一冊為 最佳單位。或一個月份之上課進度。 (4)模考時間已訂,請 老師規劃範圍及繳交模考卷。 (5)回家作業與隨堂測驗上應 註明使用週次,以便教務管理。有92年 7月19日國中基測總 複習課程規劃討論會 (以下稱討論會)在卷(同上卷第63至第 66頁)足憑;依合約第七項之約定,甲○○及其他任課教師 自固有配合討論會「老師需將每節上課所需使用之圖卡內容 標示清晰以利製作。」、「請老師交付講義時一次至少一冊 為最佳單位。或一個月份之上課進度」、「請老師規劃範圍 及繳交模考卷。」結論之前置作業義務;惟查甲○○與年代 公司簽訂合約,於合約第七項約定甲○○及其他任課教師應 配合教學節目錄製所須之前置作業,就所謂教學節目錄製所 須之前置作業為何,合約未為詳盡之約定,嗣後始於92年 7 月19日之討論會中,對於甲○○及其他任課教師為「老師需 將每節上課所需使用之圖卡內容標示清晰以利製作。」、「 請老師交付講義時一次至少一冊為最佳單位。或一個月份之 上課進度」、「請老師規劃範圍及繳交模考卷。」之要求;



嗣後,縱使甲○○及其他任課教師就年代公司以電子郵件催 請交付講義、考卷或有遲延,以年代公司及甲○○所提出之 電子郵件 (同上卷第67至71頁、191頁),甲○○及其他任課 教師無不履行其合約之義務。且於92年12月11日甲○○出具 「 1.本國中基測總複習課程進行間若需調課少須於7個工作 天前提出,否則甲○○及其師資群,願接受扣除該週鐘點費 全數以示懲罰。2.理化老師授課課程安排於每月月底上生健 課程年代電通安排理化、生健課程3:1之比例上課稍有誤差 ,經召集人張宏毅老師聯絡溝通今後將以年代電通之理化對 生健3比1配課為標準。3.有關事宜請責付各相關人員也作為 責任歸屬之準則。」之協議書 (同上卷第74頁)後,甲○○ 即分別於92年12月29日、93年1月6日、15日、20日、25日以 電子郵件送達2個月、4個月、3個月、4個月內課程之講義, 有甲○○所提出之電子郵件在卷 (同上卷第170頁、第187至 第190頁、193至第199頁)足憑;甲○○及其他任課教師顯已 依協議書內容履行其前置作業之義務;年代公司再持前揭討 論會之結論,抗辯甲○○及其他任課教師違約,顯不足取。(五)年代公司於甲○○依協議書交付2個月、4個月、3個月、4個 月內課程之講義,93年2月6日始由第三人優世紀公司之李冰 玉以電子郵件通知甲○○暫停 2月7日、8日之課程教學;而 由年代公司交付予甲○○之「國中基測總複習班各科教學進 度總覽」表,並無暫停 2月7日、8日課程教學之安排等事實 ,亦有電子郵件 (同上卷第164頁)、及「國中基測總複習班 各科教學進度總覽」表 (同上卷第169頁)在卷為憑;年代公 司通知暫停2月7日、8日課程教學,有違合約第9項之誠信原 則。
(六)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第 148條 第 2項定有明文。本件甲○○係與年代公司簽訂合約,應由 年代公司於每月月底給付甲○○及其他任課教師之鐘點費, 年代公司自簽約後,均未依約履行其給付鐘點費期限之事實 ,為年代公司所不爭執,且有甲○○所提出國泰世華銀行之 存摺在卷為憑;查兩造間之合約,年代公司對於合約之主要 義務,或係其唯一之合約義務,即依約給付鐘點費;惟查年 代公司除上述未曾依約於每月月底給付外,93年 1月份之鐘 點費竟要求甲○○向第三人優世紀公司請領之事實,亦有上 開李冰玉之電子郵件、及對話錄音譯文 (同上卷第166頁)在 卷足憑;年代公司履行合約義務,已違依誠實及信用之方法 ;矧甲○○依其要求向第三人請領時,亦未獲置理,迄至93 年 2月17日甲○○以電話再次與年代公司之財務經理陳志成 請款,於甲○○於電話中預告通知於 2月19日前未獲付款,



將拒絕再入棚錄製,年代公司仍置若罔聞,甲○○及其他任 課教師自21日、22日起即拒絕進棚錄製等事實,為兩造所不 爭執,依照民法第264條第1項前段「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 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之規定 ,甲○○及其他任課教師自21日、22日起即拒絕進棚錄製, 經核於法尚非無據,25日年代公司即發函終止合約,尚難認 其有終止合約之權利,其終止自不生效力。
(七)查甲○○於已於93年 2月17日以電話與年代公司財務經理為 「...我想我還是把話跟你講清楚,這個禮拜五,我還沒 拿到我們一月份的鐘點費的話,那我是不會準時錄影進棚的 。」、「...如果廠商沒有收到錢,他是不能進,你知道 我的意思,沒收到錢,我幹麼進貨。」等之意思表示,有前 述錄音譯文足憑;即年代公司於93年2月19日未支付1月份之 鐘點費,為終止合約之意思表示,至為明確;而年代公司並 未於93年2月19日支付1月份之鐘點費,迄至本件訴訟中之93 年 5月14日始為支付之事實,為年代公司所不爭執,且有甲 ○○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在卷為憑;甲○○所為終止合 約之意思表示,應已發生效力,自不待言。
五、按: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民法第 260條 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終止契約者準用之。同法第263條第2 項亦有明文。本件甲○○因年代公司違約,而終止與年代公 司間之合約,並請求因終止合約所生之損害,即原合約93年 2月7、8日、21日、22日二週之鐘點費16萬元,及自93 年 2 月28日至同年7月3日止計有17週之鐘點費136萬元,合計為 152萬元,於法尚非無據,應予准許。
六、查: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 0條第1項、第 252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兩造所簽訂之合約 第九項有懲罰性違約金之約定,甲○○並請求年代公司給付 違約金,亦非無據,應予准許;惟依揭民法第 252條之規定 ,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而所謂相當,依最高法院49年度 臺上字第 807號判例意旨,仍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 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也為酌定標準,而債務已為一部 履行者亦得比照債權人所受利益減少其數額。本院斟酌年代 公司就兩造所簽訂之合約,其履行合約之主要或係唯一義務 即依約於每月月底給付鐘點費,竟無一次依約於月底履行其 給付義務、甲○○履行合約雖無違給付義務,但仍有遲延情 事發生,及因甲○○之終止合約,經本院認其終止於法有據 ,依原合約內容命年代公司如數給付,其損害已減至最低, 本院認所兩造所約定之違約金 200萬元,尚嫌過高,應酌減



至 100萬元;雖兩造於原審為爭點整理時就違約金之約定, 有為違約金之約定並未過高,法院毋庸核減之合意,依前揭 民法第 252條之規定,法院不受其合意之拘束,仍得本於職 權予以核減。
七、綜上所述,甲○○終止與年代公司之合約,請求年代公司給 付 252萬元,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原法院駁回甲○○此部 分之請求,及假執行之聲請,容有未恰;甲○○上訴意旨指 摘原法院此部分之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應由本 院予以廢棄,更為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甲○○逾越上開 範圍之請求,自非有據,不應准許,此部分原法院為其敗訴 判決,並駁回此部假執行之聲請,經核尚無違誤,甲○○上 訴意旨指摘原法院此部分之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應予駁回。至於年代公司終止兩造間之合約,於法無據, 原審駁回其請求甲○○給付違約金 200萬元之反訴,及其假 執行之聲請,經核尚無違誤,年代公司上訴意旨,指摘原法 院此部分之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應予駁回。八、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之不足,請求准、免宣告假 執行,爰就甲○○勝訴部分,酌定如主文第六項所示金額, 分別准許之。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他攻擊、防禦方法,及其他提出 未援用之證據,經斟酌後認不影響判決基礎,無逐一論述必 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甲○○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年代公司之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丁寶
                 法 官 高鳳仙                 法 官 陳博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甲○○不得上訴。
上訴人年代電通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鄭靜如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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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年代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