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上字第478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保生大帝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陳維福
被上 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
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以下同)5,539,579元(按上
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拆屋還地之土地公告現值計算),第三審應徵
裁判費83,7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正 順
法 官 張 蘭
法 官 翁 昭 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 才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