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94年度,82號
TPHM,94,附民,82,2005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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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4年度附民字第8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94年上易字第49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拾捌萬叁佰伍拾捌元,及自94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整,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94年6月3日送達)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略以:
  ㈠被告甲○○於民國92年8月28日晚上9時40分許,駕駛車號   5T-3199號客貨兩用車,行經臺北縣永和市○○路70巷尾  ,不慎撞及原告停放在該處路旁之車號T5-6526號自用小 客車,造成該車右側前方毀損,該肇事車輛未停車即逕行 離去,當時原告正在該自小客車內清理打掃,發現後即下 車追趕,當肇事車輛行到永貞路70巷頭欲左轉永貞路,適 有多部來車經過,該車被迫暫停,原告及時趕到,除看到 該肇事車輛車號3199號外,即到該肇事車輛駕駛座旁向肇 事者表示車子被撞,請求下車查看,詎料被告非但不予理 會,更欲趨車離去,原告情急之下,遂以雙手抓住該肇事 車輛左側後照鏡而攀附其上,欲阻止被告離去,被告明知 原告附在其所駕駛之車輛上,並已預見若強行駛離,原告 必因此遭拖行摔傷,但仍執意趁左來車過後,加足油門以 蛇行甩車方式,強將原告由永貞路70巷頭拖行至永貞路與 永亨路口,即紅綠燈前約10 公尺處,原告不幸被連翻帶 滾摔倒在地,除全身遍體皆傷,更嚴重雙手兩側末端橈骨 骨折等傷害,頓時幾成殘廢,此時被告直行竹林路逃逸。 ㈡主張之損害賠償:醫療費87187元、精神損害金800000元 、喪失勞動力遭公司解聘損失0000000元、住院及療養期



間看護費227000元、被撞車T5-6526號維修費86700元、被 撞車T5-6526號賤賣損失100000元,共計0000000元。三、證據:原告甲種診斷證明書、乙種診斷證明書影本各一份、 馬偕紀念醫院(淡水)醫療單據、中立藥局有限公司發票、 信用卡存根聯、坤威紡織有限公司解聘函、華安看護中心收 據、保德汽車有限公司交修單為證(如附卷)。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被告雖未具狀陳述,惟稱本件與其無關。  理   由
一、對於上揭原告主張關於傷害部分之事實,經本院以94年度上 易字第494號刑事判決認定明確,判處被告有罪在案,依刑 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規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 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應認原告之該部分主張 為真實。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得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不侵害他人之身體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再按負損害賠 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 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債權人並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 費用,以代替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 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並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 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213條第1項、第 3項、第215條、第216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明知原 告攀附在其所駕駛之車左側後照鏡上,仍故意強將開該車駛 離,並以蛇行甩車方式致使原告跌落路面,並因此受有雙手 兩側末端橈骨骨折等傷害,與被告之故意行為間有相當因果 關係,依原告此部份之事實主張,本院認應依上揭民法侵權 行為法律關係賠償其損害為適當。茲就原告請求之項目及金 額,分述如下:
㈠醫療費用部分:
原告主張其因本件車禍支出醫療費用87187元,雖據其提 出醫療費用收據數件為證,然除由馬偕紀念醫院(淡水) 出具之醫療單據所示自行負擔額共計43447元,堪予認定 者外,其他由「中力藥局有限公司」出具之統一發票(其 中93年9月6日發票並無蓋有營業人統一發票章)及信用卡 存根聯,原告未能舉證係因本件被告侵權行為所受之損害



,本院無從認定,且原告既已在馬偕醫院診治,亦難認該 項開支為必要費用。是以,原告得向被告請求賠償之醫療 費用,僅止於其馬偕紀念醫院醫療自行負擔之金額共計 43447元,逾此範圍之請求,則乏所據。
㈡精神損害賠償部分:
查原告因被告前開傷害行為受有雙手兩側末端橈骨骨折之 傷害,而被告時值52歲,為公司負責人,原告當時為62歲 ,受此骨折之傷害,並經住院接受手術治療,傷害程度非 輕,且造成長期間之生活不便,本院斟酌兩造之身分、地 位、經濟能力及被告侵權行為程度、原告所受傷害等一切 情狀,認原告所得請求之精神上損害賠償,應以10萬元為 允當。
㈢喪失勞動能力遭公司解聘損失部分:
原告主張其因本件事故致遭受坤威紡織有限公司於92年10 月1日解聘,受有0000000元之損害,惟依原告所提出之解 聘函所示,坤威紡織有限公司係設於大陸地區之公司,其 所出具之該解聘函係在大陸地區所製作之文書,依台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規定,需經行政院設立 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始推定為真正,惟 該解聘函既未經相關機構、團體驗證,且原告亦不能舉證 以實其說,此部分請求自難准許。
㈣住院及療養期間看護費:
 原告主張其自92年8月29日至同年12月10日住院及療養期 間看護費共計227000元,然依原告所提出之乙種診斷證明 二份分別載有醫師囑言:「於92年8月29日入院,92年8月 29日、92年9月3日手術治療,於92年9月10日出院,92年9 月25日至門診,住院期間需人照護」、「患者於92年8月 29日急診治療,當日住院,手術治療,行復位及骨針固定 ,石膏固定,92年9月10日出院,92年9月25日、92年10月 8日石膏拆除,92年10月22日、92年11月24日門診治療, 石膏固定期間需人照護」(分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93年度核退字第313號第25、26頁),可見依醫囑原告於 住院期間(92年8月29日至92年9月10日)及石膏固定期間 (92年10月8日前)需人照護,從而原告所提之華安看護 中心收據關於92年8月29日至同年10月8日之看護費用共計 為82000元,此部份請求為允當。惟關於原告另主張92 年 10月10日至同年12月30日看護費共計145000元,此部份既 非上開醫囑所載必須看護期間,原告亦不能舉證此期間確 有看護之必要,自難准許。
㈤被撞車T5-6526號自小客車修理費及賤賣損失部分: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 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定有明文。是原告得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者,限於其因被告犯罪所受之損害。 本件被告人因本件所觸犯之刑事罪責,係刑法第277條第1 項之普通傷害罪,原告因被告犯罪所受之損害,並不及於 其所有之汽車毀損及價值損失之部分,是原告於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中請求被告賠償其汽車毀損後之修理費用及賤賣 損失,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㈥綜上,原告本於上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得向被告請求之金 額,最高為225447元(計算式:43447+100000+82000= 225447)。
三、另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 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係因 原告誤認被告車輛撞及其車而示意被告下車處理,惟被告既 未撞及其車,自無下車處理之義務,原告見被告不願下車, 猶強行攀附被告車輛之左側後照鏡,欲阻止被告離去,因被 告強行駛離而跌落成傷,則對於傷害之發生與擴大,原告亦 與有過失。本院審酌事發經過、兩造原因力之強弱、輕重程 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就車禍暨其傷害結果發生之原因力應 為五分之一,爰酌減被告五分之一之賠償責任,故原告得請 求之賠償金額應為180358元【計算式:225447×1/5=45089 (以下四捨五入),225447–45089=180358】。四、從而,原告依上揭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損害賠償18035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4年6月4日 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就其勝訴部分,核無 不合,爰酌定原告應提供60000元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 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附麗,應予駁回。又訴 訟費用並未在刑事訴訟法第491條準用之列,應毋庸命當事 人負擔,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491條第10款、第502條第1項、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榮和
 法 官 蔡國在
   法 官 張正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原告就敗訴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麗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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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保德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力藥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