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2171號
聲 請 人 黃紀瑜
法定代理人 陳秀華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黃文章(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里00鄰○○路00巷00號)於106年7月9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
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
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
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薛建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