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1號
原 告 謝辰瑄
被 告 吳峻羽(原名吳明翰)
兼法定代理人 孫碧秋
兼法定代理人 吳品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000元( 即以原告於訴
之聲明所列之請求金額為依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或繳納不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