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314號
ULDV,94,訴,314,2005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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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14號
原   告 國地水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源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稻城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68,529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37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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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地水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稻城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