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14號
原 告 國地水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源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稻城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68,529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37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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