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188號
MLDV,94,訴,188,2005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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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88號
原   告 乙○○
            巷27
      鄭明山
      林月嬌
被   告 甲○○
      苗栗縣後龍鎮公所
上列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丙煌  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苗栗縣後龍鎮公所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2,252,0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23,374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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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