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4年度,242號
TTDM,94,聲,242,2005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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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四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保翔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
行刑(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一八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保翔營造有限公司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伍萬捌仟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保翔營造有限公司因違反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 五十三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保翔營造有限公司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罪,經臺灣 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後,均已確定在案,此有如附 表所示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八號及本院九十四年度 東簡字第一號判決書各一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 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連雅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美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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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保翔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