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4年度,130號
TNDV,94,重訴,130,2005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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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30號
原   告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興
被   告 歐加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孟正
訴訟代理人 劉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提起聲請發支付命令,經相對人聲明異議而視為 起訴,未據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6月1日裁定命原 告於庭期前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
三、原告迄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開庭時未補正,且迄今未補正,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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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加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