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
聲 請 人 彭毓璋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債權人之姓名 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有擔保權或優 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第 1 項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應表明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 所在地、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 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 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1 、2 、4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 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亦有明定。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陳報或提出如附表所示資 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 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附表:
一、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 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自104 年6 月起迄今之薪 資單(須由雇主出具)。
二、提出債務人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自10 4 年6 月起迄今之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三、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 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4 年6 月起迄今之存摺 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 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四、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若為租 賃,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
權狀代替),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 金及相關居住費用。
五、說明債務人、子女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 租金補助、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 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 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六、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 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 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 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七、說明債務人配偶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分擔子女扶養費用,及 實際支出之扶養費,並提出配偶及所有子女最近2 年之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資料清單、最新勞工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八、報告清算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 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 還債務…等)。
九、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 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