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957號
聲 請 人 恩峯企業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黃浙台
代 理 人 楊吉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二五八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靜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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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9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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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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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恩峯企業有限公司 │台灣銀行新店分行 │93年8月31日 │ 5,460元 │AE0000000 │ │
│ │黃浙台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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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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