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879號
聲 請 人 飛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開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89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6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遠亮
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唐于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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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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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玉山票券金│玉山商業銀行│93年8月27日 │2萬7000元 │AH0000000 │
│ │融股份有限│信義分行 │ │ │ │
│ │公司郭東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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