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1760號
TPDV,94,除,1760,2005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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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760號
聲 請 人 勝廣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二0二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明輝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4  日       法院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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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7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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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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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史丹利七和國際股份│美商花旗銀行台北│344,833元 │93年10月22日 │0000000 │六個月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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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史丹利七和國際股份│美商花旗銀行台北│35,599元 │93年11月5日 │0000000 │六個月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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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勝廣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