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1732號
TPDV,94,除,1732,2005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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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732號
聲 請 人 瑞愷實業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2年度催字第159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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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7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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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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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富邦銀行民生分行 │91年6月21日 │13,410元 │0000000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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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