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1681號
TPDV,94,除,1681,2005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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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681號
聲 請 人 賴清標即立偉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17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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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6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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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秋雨印刷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光復分│93年8月10日 │22,000元 │CH0000000 │ │
│ │司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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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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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