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97號
上 訴 人 年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台灣錄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4月2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4 年5月2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 年5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媛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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