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2789號
TPDV,94,訴,2789,2005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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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78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高國荃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參拾壹萬參仟捌
     佰貳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萬參仟捌佰陸拾捌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參萬貳仟捌佰陸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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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