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614號
原 告 旺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修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互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互惠網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及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玖仟捌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
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原告
僅繳納新臺幣玖仟捌佰元,尚欠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陸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
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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