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614號
原 告 旺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修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互惠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互惠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萬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玖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捌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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