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2614號
TPDV,94,訴,2614,2005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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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614號
原   告 旺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修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互惠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互惠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萬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玖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捌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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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互惠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