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594號
原 告 首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1
法定代理人 甲○○
樓-1
被 告 世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峰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峰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世峰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肆拾貳萬
參仟伍佰玖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零伍拾
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肆仟零伍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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