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093號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泛亞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盛宴有機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巷5號
被 告 甲○○
巷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三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兼法定代理人丙○○之住址「桃園縣桃園市○○○街205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台中縣霧峰鄉○○村○○鄰○○路156巷5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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