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非訟代理人 劉堯平
相 對 人 張緒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張緒任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 保證、信用卡契約、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 、進出口押匯、票據、貼現、買入光票、應收帳款承購契 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 幣(下同)2,6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 定期日為民國129年10月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 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張緒任於①100年12月27日②100年6月24日③99 年11月5日④100年6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①2,200,000元② 290,000元③200,000元④110,000元,借款期間自撥貸之 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①300期②84期③60期④ 48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 如未按期攤還,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相對人並另向 聲請人申請現金卡使用。詎相對人自106年3月27日起即未 依約償還,尚欠本金共2,187,02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 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 利證明書、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 、信用貸款申請書、現金卡申請書、本票、交易還款明細 表等件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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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2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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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面 積│ │
│編號├───┬────┬───┬──┼────┤權 利 範 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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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安平區 │金華段│4 │2669.00 │10000分之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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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2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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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附 屬 建 物 │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七│八│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建築│ │ │ │
│ │號│ │ │ │ │ │ │單│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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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82│臺南市安平區│臺南市安│8層樓房 │53│37│90│平│鋼筋│14│平│全部│
│ │90│慶平路193巷6│平區金華│鋼筋混凝│.7│.0│.7│方│混凝│.6│方│ │
│ │ │號7樓之5 │段4地號 │土造 │4 │4 │8 │公│土造│0 │公│ │
│ │ │ │ │ │ │ │ │尺│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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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金華段830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80 │
│共有部分:金華段830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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