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謝塋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謝全佳即謝義雄之繼承人、謝全安即謝
義雄之繼承人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是抵押權人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應以債權已屆清償 期而未受清償者為限。前述清償期已登記有確定日期者,即 應以登記內容為準;如未登記有確定日期時,抵押權人即應 提出可供法院形式審查之書面契約或其他文件,以證明債務 確已屆期未受清償,如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審查, 尚不能確認債權清償期業已屆至者,法院自無從准許拍賣抵 押物。復按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 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 ,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民法第881條之1第1項定有 明文。而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債務人、債權種 類及範圍,均屬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內容,依法應經登記,始 生物權之效力,是判斷某筆債權是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效力 所及時,即應依登記內容決之,苟有未合,自不能認該筆債 權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再按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 ,在一般抵押,因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 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 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之。惟最高限額抵押,抵押權成 立時,可不必先有債權存在,縱經登記抵押權,因未登記已 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如債務人或抵押人否認先已有債權存 在,或於抵押權成立後,曾有債權發生,而從抵押權人提出 之其他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又不能明瞭是否有債權存在時 ,法院自無由准許拍賣抵押物(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06 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謝義雄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 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清償日期為民國 104年2月12日,經 登記在案。詎第三人謝義雄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500, 000元。又謝義雄業已死亡,相對人謝全佳、謝全安為其繼 承人,且渠等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尚未辦理繼承登記,
惟已因繼承之關係,承受原屬被繼承人謝義雄財產上一切權 利及義務,是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既為被繼承人謝義雄之遺產 ,聲請人自得就附表所示不動產對相對人行使抵押權,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云云。
三、經查,本件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係以「擔保債務人 (即謝義雄)對抵押權人(即聲請人)於民國103年2月13日 所立之金錢借貸契約」,且其債務清償日期為「民國104年2 月12日」為限,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 權利證明書及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又聲請人雖提出謝義 雄所簽立之協議書、切結書、借據為其債權證明文件,惟上 開債務成立之日期與其登記之擔保債權範圍核有未符,且亦 未約定清償期日,是就形式以觀,尚難據此即認定本件抵押 債權之清償期業已屆至,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258號│
├──┬───────────────────┬────┬────┤
│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編號├───┬────┬───┬───┬──┼────┤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地號│平方公尺│ │
├──┼───┼────┼───┼───┼──┼────┼────┤
│001 │臺南市│將軍區 │巷口段│一小段│1713│2961.00 │3分之1 │
├──┼───┼────┼───┼───┼──┼────┼────┤
│002 │臺南市│將軍區 │巷口段│一小段│1714│2118.00 │3分之1 │
├──┼───┼────┼───┼───┼──┼────┼────┤
│003 │臺南市│將軍區 │巷口段│一小段│1715│2030.00 │3分之1 │
├──┼───┼────┼───┼───┼──┼────┼────┤
│004 │臺南市│將軍區 │巷口段│一小段│1716│818.00 │3分之1 │
├──┼───┼────┼───┼───┼──┼────┼────┤
│005 │臺南市│將軍區 │巷口段│一小段│1717│1120.00 │3分之1 │
├──┼───┼────┼───┼───┼──┼────┼────┤
│006 │臺南市│將軍區 │巷口段│一小段│1718│1041.00 │3分之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