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256號
TNDV,106,司拍,256,2017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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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臺南市善化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丁水明
非訟代理人 賴一銘
相 對 人 陳秀珠
債 務 人 吳欣訓
債 務 人 顏綉語即顏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 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又對信 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 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吳欣訓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 請人借款,設定新臺幣(下同)2,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0年3月7日,債務清償期 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吳欣訓邀同債務人顏綉語為保證人,於100年3月11 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20年3月11日止 ,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吳欣訓自106年1月 1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503,183元及利息 、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本件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已於101年7月3日信託登記予相對人陳秀珠, 惟依首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為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 利,故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 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 借據、放款戶內容查詢、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307號支付 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各1件、授信約定書影本2件、土地 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 人吳欣訓、顏綉語及相對人陳秀珠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 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



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吳欣訓、顏綉語、相對人陳秀珠,有送達 證書6紙附卷可稽,惟債務人吳欣訓、顏綉語、相對人陳秀 珠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 許。又依聲請狀所述事實理由,債權人就同一債權前業向本 院聲請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5年度司促字第4307號核發支 付命令確定在案(請求金額:1,606,976元),附此敘明。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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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2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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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編號├───┬────┬────┬──┼────┤權利範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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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 善化區 │ 善中段 │1463│5526.88 │10000分之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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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2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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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四│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 │
│ │號│ │ │ │ │ │單│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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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70│臺南市善化區│臺南市善│12層樓房│52│52│平│鋼筋│7.│平│全部 │
│ │3 │文化路6號四 │化區善中│鋼筋混凝│.9│.9│方│混凝│62│方│ │
│ │ │樓之3 │段1463地│土造 │3 │3 │公│土造│ │公│ │
│ │ │ │號 │ │ │ │尺│ │ │尺│ │
├──┴─┴──────┴────┴────┴─┴─┴─┴──┴─┴─┴───┤
│共有部分:善中段92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2 │
│共有部分:善中段92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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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