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506號
TPDV,94,補,506,2005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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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506號
原   告  耕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純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登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
0,1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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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登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耕福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