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479號
原 告 宏大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信義分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玖萬玖仟柒佰玖拾伍元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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