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470號
原 告 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若礪
上列原告與被告內政部營建署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壹萬貳
仟捌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肆拾捌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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