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452號
原 告 鼎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宏文
訴訟代理人 陳俊輝
被 告 我為你網際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嘉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參拾陸萬參仟玖佰參拾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肆佰陸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 日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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