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94年度,35號
TPDV,94,家訴,35,2005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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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3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分割其父親即被繼承人曾邁之遺產,被告應給 付原告依法繼承曾邁之遺產,折合人民幣50萬元,並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惟查被告乙○○(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已於民國94年1 月10日死亡,有被告乙 ○○個人除戶資料電腦查詢結果1 紙附卷可稽,被告既已死 亡,自無當事人能力,此情形又不可以補正,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原告以無當事人能力之乙○○ 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本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原告既 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7  日 家事庭 法 官 張競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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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