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242號
上 訴 人 協榮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香港商凱索企業有限公司
.4-4a Des Voeux Rd.Chentral Hon
g.Kong
兼法定代理 甲○(Huang Yi)
人
被 上訴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3年度重訴字第124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
39,199,5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535,44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媛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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