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催字,106年度,107號
TNDV,106,司家催,107,2017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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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催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陳先助之財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黃耀光
相 對 人 陳先助  最後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相對人陳先助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陳先助(男、昭和三年一月八日生最後住所:臺南州曾文郡下營下營千百二十三番地)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失蹤人陳先助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十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凡知失蹤人陳先助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或為遭遇特別災難而失蹤滿1年後,其利害關係人或 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 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06年度司財管字第1 號裁定選任為失蹤人陳先助之財產管理人,查失蹤人陳先 助日治時期曾設籍臺南州曾文郡下營下營千百二十三番地 ,但光復後初次設籍資料均查無失蹤人陳先助資料,迄今已 逾71年之久,均音訊全無,爰依法聲請准予對失蹤人陳先助 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陳先助迄今生死不明,業經選任聲 請人為其財產管理人等情,有戶籍資料、本院106 年度司財 管字第1 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無訛,堪可認定,是聲請人上開聲 請於法尚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准予為公示催告。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婉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龔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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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